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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孕期請假遭解聘|涉事公司被判賠兩萬餘元

百姓民生 閲讀(1.14W)

二孩時代女職工生育權益受關注,但仍有用人單位對“三期”女工降薪或辭退

女工孕期請假遭解聘 涉事公司被判賠兩萬餘元

女工孕期請假遭解聘涉事公司被判賠兩萬

據國家衞計委統計,自2016年1月1日全面二孩政策實施以來,2016年全國住院分娩活產數較2015年增長11.5%。廣州市衞計委近日公佈,廣州市2017年出生人口出現了一個小高峯,今年前7月,廣州市户籍人口二孩出生人數為55569人,已超過2016年計生統計年度全年的二孩出生人數。

全面二孩效果初現,但對為此作出貢獻的孕期、產期、哺乳期女職工(通稱“三期”女職工),儘管我國法律明確規定了她們的相關權益,但現實中,一些用人單位不僅忽視對其的特殊保護,而且出現降薪或辭退等違法現象。

孕期請假遭解聘

阿紅(化名)是廣東一家磁材公司的員工,2010年入職以來一直兢兢業業工作,有時甚至加班到晚上七八點才離開公司。

2015年年初,阿紅懷孕了。同年3月,她感到身體不適,向公司申請休病假。但公司以沒有醫生診斷證明為由,表示只能請事假,且只批兩天,事後可憑診斷證明辦理病假手續。由於是公司規定,阿紅只好同意,先向公司請了兩天事假。

請假期間,阿紅來到廣州就醫。經檢查,醫生告知其患上了重度卵巢過度刺激綜合徵,需住院治療。

經過近一月的治療,阿紅出院了,回到肇慶家中靜養。本以為很快就能重新投入工作,殊不知,公司早已以曠工多日為由將其解僱。

據阿紅的丈夫回憶:“阿紅出院的次日,我帶齊假條、《疾病診斷證明書》等證明來到公司,準備補辦病假手續。辦公室主任卻告訴我,阿紅因違反公司規定連續多天曠工已被開除。”他認為該公司的行為已構成違法解除勞動關係,將該公司起訴到法院。

涉案公司被判違法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的爭議點為涉案公司是否屬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關係。勞動合同法第42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其勞動合同。

法院指出,本案中,涉案公司以阿紅未辦請假手續,違反公司制度為由做出開除和解除勞動合同決定,但阿紅認為其已將請假條和《疾病診斷證明書》交至公司請假,且《疾病診斷證明書》也證實阿紅確需住院治療一個月。另外,從阿紅丈夫與被告公司的通話錄音亦證實:阿紅出院後,其丈夫已向公司提交病歷資料及補辦請假手續。因此,阿紅並不存在擅自離崗,無辦請假手續、明顯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情形,因此,判決涉案公司解除阿紅勞動合同的依據不足。法院一審判決涉案公司向阿紅支付賠償金24574.8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