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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和同事打架一年後被解僱|起訴公司獲賠4萬

百姓民生 閲讀(1.81W)

●工作時吵架被公司解僱

男子和同事打架一年後被解僱 起訴公司獲賠4萬

●法院判解約違法賠4萬

2010年底,胡兵(化名)應聘韶關市某工業技術有限公司,雙方正式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並於2015年續簽合同。2015年初,胡兵與公司車間員工因風扇使用打架,打爛車間風扇一台,公司對其作出罰款的處理決定。

2016年,胡兵因妻子(同單位)工資問題與班長髮生爭執,在同事的勸解下,事態未繼續擴大及造成嚴重後果。後胡兵出具書面檢討書,對自己的衝動和不當行為進行了檢討。當日,公司發出通知,以“多次因小事與同事打架造成影響惡劣,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開除胡兵並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就此,胡兵認為,自己和同事因風扇的事情打架,事情已過去一年多,也沒造成嚴重後果,且公司已經對當事雙方作出了罰款、賠償損失的處理。至於次年的爭執,根據材料顯示,雙方僅為言語爭執,並未發生嚴重的暴力肢體衝突,在同事的勸解下,雙方進行調解,事態未繼續擴大,對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秩序未造成影響,事後他亦對自己的衝動和不當行為作出了書面檢討。

就此,胡兵認為公司小題大做,故意針對他,因此公司存在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遂申請勞動仲裁,勞動仲裁裁決公司需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賠償金給胡兵。公司不服,遂起訴至法院。

地點:韶關市武江區人民法院

結果:法院依法認定公司解除與胡兵勞動合同關係的行為違法,應支付經濟賠償金4萬元

依據:法院經審理認為,胡兵作為公司的員工,依法享有合法的勞動權利並承擔相應的勞動義務。胡兵的兩次與人爭執的事件,均已解決,並未對公司的生產經營和管理秩序造成影響,公司以此為由對胡兵作出開除、解除勞動關係的處理,有失妥當,法院不予認同。(黃瓊 朱琴 凌永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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