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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油分公司高管私分兩千餘萬補貼20名領導購房

百姓民生 閲讀(2.32W)

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塔里木油田分公司原總經理周新源等4人,將公司2100萬元液化氣銷售款,作為購房補貼發放給公司20名領導,因犯私分國有資產罪,被判2至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中石油分公司高管私分兩千餘萬補貼20名領導購房

4月14日,北京高院對“周新源等私分國有資產罪”一案作出二審裁定,駁回周新源等人的上訴,維持了一審判決。該裁定書也於同日公佈在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上。

私分2100萬元液化氣銷售款補貼領導購房

該案被告人除周新源外,還有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塔里木油田分公司(下稱塔里木油田分公司)原副總經理安文華、原總會計師賈東以及礦區事業部綜合辦原主任李進興。

2015年3月,中紀委官網曾發佈消息稱,安文華和賈東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同年7月,全國人大常委會發布公告,周新源辭去第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職務。

北京高院的裁定書顯示,2016年12月30日,北京三中院作出刑事判決書認定,2008年至2009年,周新源、安文華、賈東夥同李進興,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該公司2695.76萬元液化氣銷售款中的2100萬元私分給公司20名領導發放購房補貼 ,剩餘200萬元,賈東決定暫放李進興處。2014年8月,這2300萬元全部退回塔里木油田分公司。

北京市三中院還認定,安文華在擔任塔里木油田分公司副總經理期間,通過與塔里木油田分公司有業務往來的安東石油技術(集團)有限公司(簡稱安東石油),以安東石油員工的身份,為其子安某辦理北京户口。2012年9月至2015年3月,在安某未實際在安東石油工作的情況下,安東石油為安某繳納社保4.7萬餘元。

2015年3月,安東石油在得知安文華被單位紀檢部門調查後,與安文華的妻子金某補簽了安某的委託代繳社保協議書,並辦理了安某的離職手續。2015年4月,金某將安東石油代繳的社保退還安東石油。

北京市三中院認為,塔里木油田分公司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私分給個人,數額巨大,周新源、安文華、賈東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李進興作為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其行為均已構成私分國有資產罪,安文華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構成受賄罪。

鑑於賈東、李進興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且李進興系共同犯罪中的從犯,北京市三中院判決周新源、賈東、李進興犯私分國有資產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年、4年和2年。安文華犯私分國有資產罪、受賄罪,兩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4年2個月。

辯稱福利分房政策系沿用之前慣例

一審判決後,賈東、李進興服從判決,周新源和安文華不服,提出上訴。

周新源的辯護人提出,本案福利分房政策經過公司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公開透明,且沿襲之前的做法,並參照中石油總公司的操作模式,本質上是支付福利分房補貼而並非集體私分公款。

周新源的辯護人還提出,購房補貼款來源於國有企業自主支配的經營管理資金,對此截留、坐支的行為僅違反財經紀律,且周對具體細節不知情;周作為公司負責人卻沒有要房,不符合私分國有資產罪的犯罪形態。

安文華也辯稱他的行為不構成私分國有資產罪。他提出,本案福利分房政策系沿用之前的慣例,其對隱匿液化氣銷售一事不知情,並未積極參與。

北京高院認為,本案的核心問題在於周新源、安文華二人對於私分國有資產一事是否知情並參與。

經查,在案證據證明,1997年、2000年塔里木油田分公司出資,為符合條件的副總工程師以上的領導在北京購房。周新源上任後,班子會集體研究決定沿用之前的慣例,為領導們在北京購房。

北京高院認為,雖然班子會沒有集體研究購房補貼的錢款來源,但均應明知中石油總公司對油田分公司嚴格的收支兩條線管理,油田分公司除了用公款補貼,沒有其他的合法收入來源。

北京高院還認為,雖然周新源、安文華均辯稱對隱匿液化氣銷售一事不知情,但二人作為班子會成員,對於未通過正當合法渠道向中石油總公司申請購房補貼已有明確清楚的認知,卻依然同意班子會集體研究決定實施上述方案,已具有私分國有資產的主觀故意和客觀行為,故應當對賈東、李進興等具體執行人員採取隱匿液化氣銷售方式籌集購房補貼所導致的法律後果承擔刑事責任。

周新源也供述稱,他在得知賈東用隱匿液化氣方式籌集購房補貼後,雖然立即叫停此事,但並未及時採取有效措施防止犯罪結果發生,仍然同意這部分銷售收入為領導北京購房發放補貼。

因此,北京高院未支持辯方的辯護意見,最終駁回他們的上訴,維持一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