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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處罰"不執行"是"縱容"違法嗎?

百姓民生 閲讀(1.47W)

□對一些法律事件,我們要多一分理性的思考,尤其是要樹立法律意識和法治思維

評論:處罰"不執行"是"縱容"違法嗎?

最近幾天,兩個事件的處理結果引發網友的熱議:一個是北京延慶初中生被逼吃糞的視頻牽動公眾對校園欺凌的關注,隨後警方向社會發布通報,7名涉案學生構成尋釁滋事違法行為,其中5人被給予行政拘留並處罰款,因為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依法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2人因為不滿14週歲依法不予處罰,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

另一個是一位老年乘客乘坐飛機為祈福向發動機中投硬幣,警方調查後通報,涉事乘客的行為是構成擾亂單位生產秩序的違法行為,對其依法處以行政拘留5日;同時,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因其年齡已超過70週歲,拘留不予執行。

兩個事件行為情節性質各不相同,但是違法行為本身對他人人身安全的威脅、對社會的危害性顯而易見,也正是基於此,一些網友難免產生情緒上的質疑:僅僅因為年齡特殊,沒有實質懲戒,這事就算完了嗎?

毋庸諱言,網友認為處罰結果讓人不解氣的情緒是可以理解的。“如果我自己遇到這種行為,我希望違法者受到嚴懲。”一位網友的聲音代表了最為樸素的善惡價值觀:讓違法的行為受到實質上的懲戒,其他人才能得到深刻警示。

不過,因為年齡特殊不予執行,就是對違法行為的縱容嗎?答案是否定的。“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是我國法治實踐的基本原則,也是法治精神的體現。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二條規定,不滿14週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第二十一條規定,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的四種情形: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已滿16週歲不滿18週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70週歲以上的;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1週歲嬰兒的。從通報的情況來看,執法部門對於事件的處理合乎法律的要求和規範,嚴格執法並沒有問題。

實際上,部分網友沒有意識到的恰恰是法律着眼更為柔性和長遠的一面。未成年人、老年人、懷孕或哺乳婦女在身心狀況方面都相對特殊,對於特殊情況、特殊羣體,法律規則給予了特殊的覆蓋和關懷。法律除了對違法犯罪行為的懲罰和預防,還有教育、矯治的功能。基於此,我國在治安處罰、刑事法律方面,都確立了未成年人、老年人的特殊保護制度。考慮到未成年人的長遠健康發展和老年人身心狀況,而對他們進行人性化的區別對待,正是從有利於違法行為個體接受教育矯治出發的特殊處理。可以説,不執行或不給予處罰,並非是基於對違法者身份的保護,而是法律基於價值衡量之後更為人性化的制度安排——對於未成年人和老年人進行特別保護。

校園欺凌中的施害者也好,治安違法中的老年人也好,事件的處理結果本身已經向社會宣示了其行為的違法性,執法者也給出了否定性的評價;並且受害者還可以基於民事法律的規定,要求對其經濟損害和人身損害進行賠償。從這個角度來説,兩個事件的處理恰恰反映了法律對於懲戒和教育矯治的兼顧。

這也進一步啟示我們,面對一些法律事件,我們要多一分理性的思考,尤其是要樹立法律意識和法治思維。唯此,才能真正實現社會的平安和公正,才能構建良好有序的社會生活。魏哲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