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辱母殺人案|暴徒以極端手段侮辱蘇銀霞被其兒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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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殺辱母者,該判罪嗎?這兩天,山東聊城的“辱母殺人案”被刷爆了屏,各路大咖對此案也都是眾説紛紜。小編覺得,無論何種觀點,還是應以事實為依據。其實,這起辱母殺人案之所以會引起羣情激昂,源於地方法院對忍無可忍的殺人者判處了無期徒刑。

辱母殺人案 暴徒以極端手段侮辱蘇銀霞被其兒子

事件大致經過是:山東女企業家蘇某曾向涉黑地產老闆吳學佔借高利貸135萬(月息10%),在償還184萬元現金和一套價值70萬元的房產後,仍剩17萬未還清。2016年4月,吳學佔指使杜志浩等人催債,在蘇某家中以及公司極盡侮辱之能事,甚至控制蘇某與其兒子於歡人身自由。在外人報警且警察出警到場仍無法阻止事態發展後,於歡從接待室找出水果刀,捅向催債者,杜志浩死亡,其他三人受傷。2017年2月17日,山東省聊城市中級法院一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於歡無期徒刑。

此事經《南方週末》調查報道後,在民間引起了極大的輿論反響,爭議的焦點在於歡是故意傷害,還是正當防衞或防衞過當,以及警方是否存在不作為等。

辱母殺人案 暴徒以極端手段侮辱蘇銀霞被其兒子 第2張

不少人據此及以往因素,認為中國的法律不能保護弱者,持此觀點者與要求改革的呼聲近年越來越盛,這種觀點是非暫且不論,這並不是本案的重點。因為目前刑法對於正當防衞的描述很清楚:一是必須有正在發生的不法侵害;二是必須針對不法侵害者本人實施;三是不能超過必要的限度。

換言之,此案的關鍵不在於現行法律,而在於司法審判機關聊城市中級法院。因為以文字形成的法律,無論多麼詳盡,都不能應對發生的所有事,這也是英美等國實行判例法,採用陪審團制度的原因所在——判例法的基本思想是承認法律本身是不可能完備的。或者説,於歡所犯究竟是故意傷害罪,還是正當防衞或防衞過當,法院有很大的裁決權。

之所以論定為故意傷害罪,法院的解釋是:雖然當時於歡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也遭到對方侮辱和辱罵,但對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經出警的情況下,被告人於歡及其母親的生命健康權被侵犯的危險性較小,“不存在防衞的緊迫性”。

從法院給的角度看,似乎並非沒有道理,但我們也可以根據法律給出另外解釋:首先存在不法侵害,且於歡針對的是不法侵害者本人;其次,11個“流氓”(已被認定為黑社會組織)圍堵,在訴諸公權力救濟無效而侵害仍在繼續的情況下,自力救濟自然是必然選擇。至於拿刀,因為當時於歡如果不拿刀,根本就制止不了不法侵害,也就是説拿刀是當時唯一的正確選擇,也正是正當防衞。當然,是否超過了必要的限度可以探討,即使是防衞過當造成後果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也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至於量刑幾年,則在法官的自由裁量的範圍內。一些律師甚至根據自身理解,提出判三緩三、判三緩五的量刑建議。

而此案為何一經報道即引起“羣情激奮”,很大原因在於中國是一個重視人情倫理的社會。人情如何定義,《禮記》有云:“何謂人情?喜怒哀懼愛惡欲七者,弗學而能。”説得很明白,有些事是必須做出來的。所謂“士可殺不可辱”,意指某些精神侮辱帶來的“防衞的緊迫性”,其實不亞於生命健康權,而這種精神在中國傳統社會是歷來被推崇的。

本案中,於歡作為一個22歲的年輕人,面對一羣“流氓”對自己母親的極端侮辱,奮起反擊是人情的本能,如果於歡當時隱忍,反而是一種悲哀,因為他日後如何面對自己的母親,如何面對自己的內心,如何面對輿論的壓力?古代中國崇尚俠者精神,“士為知己者死”,對知己好友尚且如此,何況是自己母親?換一種角度想,如果當時是你我,會不會像於歡那樣做?筆者的答案是:毫無疑問。

《國語》有云:“子而思報父母之仇,臣而思報君之仇。”在崇尚孝道的中國,替父母報仇被輕判甚至特赦歷代均不乏其例。民國年間,尚有施劍翹因報父仇,在天津佛教居士林刺殺軍閥孫傳芳,被捕入獄後被特赦。

如今,中國正在建設法治社會和倡導孝道文化,依法治國與適當考慮人情並不衝突。何況從現行法律而言,於歡也屬於正當防衞,理應被寬大處理。法律是正義的守護神,懲惡揚善乃其宗旨,即要讓羣眾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正義。

最後,期待這起“辱母殺人案”的判決能民眾感受到正義,期望於歡在二審中得到寬大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