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辱母殺人案|蘇銀霞遭極端手段羞辱兒子刺殺施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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辱母殺人案究竟有何內幕?蘇銀霞兒子刺殺辱母者有罪嗎?這兩天,山東聊城的“辱母殺人案”被刷爆了屏,各路大咖對此案也都是眾説紛紜。小編覺得,無論何種觀點,還是應以事實為依據。其實,這起辱母殺人案案之所以會引起羣情激昂,源於地方法院對忍無可忍的殺人者判處了無期徒刑。

辱母殺人案 蘇銀霞遭極端手段羞辱兒子刺殺施暴

簡單概括一下新聞。蘇銀霞和於歡是一對母子。蘇銀霞向吳學佔借了135萬元高利貸。她在還了184萬元和一套140平米價值70萬的房子之後還欠17萬欠款。為了逼債,2016年4月13日,吳學佔讓手下拉屎,並將蘇銀霞按進馬桶裏。

深感恐懼與絕望的蘇銀霞四次撥打110和市長熱線。民警過來了解了情況就離開了,蘇銀霞試圖跟警察一起離開,卻被吳學佔攔住。在這裏,我們可以看到明顯的警察不作為。這不是受害人唯一一次被警察丟下。

第二天,催債手段升級。杜志浩等11名催債人員,母子二人被控制在接待室,用盡各種污辱手段,辱罵、抽耳光、鞋子捂嘴。杜志浩甚至脱下褲子,用極端手段污辱蘇銀霞——當着兒子於歡的面。一名工人看到這一幕,找人報警。民警來後説了一句“要賬可以,但是不能動手打人”,便離開了。

辱母殺人案 蘇銀霞遭極端手段羞辱兒子刺殺施暴 第2張

可以想見,警察的離開對受害人意味着什麼。在此之前,他們人身自由完全受限,身心備受摧殘,不知道還要經歷怎樣的折磨。警察代表着法治,代表着光明,雖然有了前一天的教訓,但此刻警察是他們唯一的救命稻草。

然而,警察拋下一句混賬話就走了,將無助的母子徹底丟進絕望的黑洞。悲劇也就是在此之後發生的。

看到警察離開,情緒激動的於歡站起來往外衝,被杜志浩等人攔了下來。混亂中,於歡從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出一把刀亂捅,杜志浩、嚴建軍、程學賀、郭彥剛四人被捅傷。杜志浩最終因失血性休克死亡。

從報道中看,杜志浩的結局完全是自作自受。事情鬧得不可收拾,警察的失職起到了很大的助推作用。殺人傷人的是於歡不假,但不作為的警察更應該站在被告席上。

事情並沒有按應該的方式發展,火上澆油的是法院判決。聊城市中級法院經審理認為,於歡面對眾多討債人長時間糾纏,不能正確處理衝突,持尖刀捅刺多人,構成故意傷害罪;鑑於被害人存在過錯,且於歡能如實供述,對其判處無期徒刑。

為何不認定正當防衞,法院的解釋是,雖然當時於歡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也遭到對方侮辱和辱罵,但對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經出警的情況下,被告人於歡及其母親的生命健康權被侵犯的危險性較小,“不存在防衞的緊迫性”。

法律的事外行本不應隨意置喙,但這份判決是怎樣一種強人作難!被11個催債人員圍堵,遭遇那樣的侮辱,卻要責怪其“不能正確處理衝突”,試問,主動權何曾在他手上?不怪催債人員不該製造衝突,不怪警察不能化解衝突,偏要怪被逼到極點的受害人不能正確處理衝突。

“對方未使用工具”又豈是否定正當防衞的理由?照這麼説,徒手殺人難道就不算殺人了?杜志浩等人之前的所作所為已足以表明他們對於歡的生命安全構成了真實可信的威脅。

更可疑的是,由派出所已經出警推導出“危險性較小”。警察並沒有將於歡母子帶至安全區域,而是把他們留給了壞事做盡的催債人員。此外,前一天也出了警,但第二天的催債手段反而升級,更加證明這一邏輯的荒謬。此案的社會影響和示範效應都不容低估,不能不考慮判決會向社會傳達怎樣的信號。

值得注意的是,在法院審理此案之前,吳學佔等人已被定性為“黑惡勢力團伙”被警方摧毀。在11名黑惡勢力面前,不能苛求弱者的反抗姿勢,否則便是以法律的名義逼迫公民做窩囊廢。

法律本應援助受困的弱者,如果沒有援助而迫使弱者自衞,應該反思原因。我並不主張自衞權是無限的,但法律應該充分體察自衞者所處的境地。一個救助不了弱者又不允許弱者自救的社會,是何其悲哀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