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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伙在京用工業鹽製假鹽售往7省市|稱自家從來不

百姓民生 閲讀(2.85W)

原標題:團伙在京用工業鹽製假鹽售往7省市 稱自家從來不吃

(法制晚報記者洪雪吳潔實習生安東編輯吳潔)換個包裝,工業鹽就搖身一變成為中鹽“食用鹽”,在7年裏,王某夥同姐夫姜某及胡某夫婦等7人,在北京大興區一個不足10平方米的平房裏,用工業鹽製作假冒中鹽食用鹽,通過長途車司機運輸到江蘇等7省市銷售,涉案金額超過600萬元。

記者瞭解到今日獲悉,江蘇省泰州市中院終審判決,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主犯王某有期徒刑15年,罰金800萬元;判處姜某有期徒刑12年,罰金500萬元,其餘5人亦被判刑

據記者瞭解,該案是公安部列為食藥打假“利劍行動”重點督辦案件。

2015年7月,公安部通報,江蘇、北京等地警方聯手偵破一起案值達2000餘萬元的特大工業鹽冒充食鹽案件,假鹽流入涉及北京、江蘇等7個省市。

團伙在京用工業鹽製假鹽售往7省市 稱自家從來不

部分嫌疑人落網 資料圖

公安部通報

工業鹽冒充食用鹽

團伙北京製假售往7省市

記者瞭解到,該案曾是公安部重點督辦的案件。

2015年7月,公安部通報,江蘇、北京等地警方聯手偵破一起案值達2000餘萬元的特大工業鹽冒充食鹽案件,涉及北京、天津、河南等7個省市。

警方介紹,2014年年底,江蘇省泰州市鹽政執法部門在日常檢查中發現有大量包裝標註為“北京中鹽加碘精製鹽”字樣的食用鹽在本地低價銷售。經檢測,該食鹽中碘含量為零,並檢出亞硝酸鹽成分,確認系工業鹽。

泰州市公安局經過4個多月調查,基本摸清了涉案團伙使用工業鹽假冒“北京中鹽加碘精製鹽”標識,並勾結長途客運司機進行銷售的事實。

案情上報後,公安部將該案列為食藥打假“利劍行動”重點督辦案件。此後,在公安部統一指揮下,江蘇、北京警方聯手將該團伙的22名主要犯罪嫌疑人一舉抓獲,搗毀製假、倉儲窩點5處。

經查,犯罪嫌疑人王某、姜某在北京大興郊區租用廠房併購置包裝設備,以其註冊的工業鹽銷售公司為幌子,大量購入工業鹽後直接將工業鹽包裝為小袋食用鹽,冒充“加碘鹽”“深井碘鹽”等產品銷售。截至被查獲,該團伙除將小部分假冒食鹽直接銷售到北京一些農貿市場或通過互聯網銷往外地外,大部分由團伙下線胡某等勾結部分北京開往江蘇、山東、安徽等地的長途客車司機,將假鹽藏在汽車客艙或行李箱內運往外地,再低價批發給當地城郊結合部和農村的小商户以及食品加工小企業、小作坊。

團伙在京用工業鹽製假鹽售往7省市 稱自家從來不 第2張

團伙在京用工業鹽製假鹽售往7省市 稱自家從來不 第3張

團伙製假的工具 資料圖

案情

7名被告人

不是夫妻就是親戚

記者從判決書中獲悉,本案的7名被告人為5男2女,7人要麼是夫妻,要麼是親戚。姜某是王某的姐夫,他曾因將工業鹽分包成食用鹽銷售於2005年3月被原北京市商務局罰款4萬餘元。江某甲和女子張某是夫妻,胡某和江某乙也是夫婦,案發前倆人從事個體經營副食調料批發生意。王某還僱了一男子劉某,對工業鹽進行分包。

據瞭解,亞硝酸鹽的外觀和口感均與食鹽相似,如果大劑量食用,會對人體產生毒性。

購進7700噸工業鹽

分裝假冒食用鹽賣了600多萬

一審判決認定,2008年10月至2015年3月,被告人王某從被告人姜某及王某甲(姜某妻子,另案處理)等人處以每噸400餘元至600餘元不等的價格購入“桂花”牌、“長舟”牌精製工業鹽7700噸。王某還從姜某等人處購買了印有“中鹽”字樣的食用鹽包裝袋、包裝箱。

王某夥同被告人劉某等人,在他位於北京市大興區瀛海鎮、青雲店鎮太和興工貿、東趙村號等地租住房內,直接將工業鹽分包灌裝幷包裝成箱裝“中鹽深井碘鹽”(400克/袋 50袋)、箱裝“中鹽加碘精製鹽”(500克/袋 40袋)、箱裝“中鹽加碘精製鹽”(1000克/袋 25袋)、編織袋裝“中鹽加碘精製鹽”(1000克/袋 50袋)等規格不同的食用鹽,並以每噸800餘元的價格(折算價)向被告人江某甲、張某及被告人胡某、江某乙等人銷售,銷售金額合計616萬餘元,違法獲利76萬餘元。

法院認定,被告人姜某明知王某將工業鹽分包成食用鹽銷售,還向王某銷售工業鹽7700噸,銷售金額以王某的銷售金額616萬餘元計,違法獲利38.5萬餘元;被告人劉某於2014年11月至2015年3月,每月從王某處領取固定工資,幫助王某購進工業鹽並將工業鹽分包成食用鹽進行運輸、銷售,共參與向江某甲夫婦、胡某夫婦銷售上述鹽品230餘噸,銷售金額共計20萬餘元,違法獲利1萬餘元。

2009年11月至2015年3月間,被告人江某甲、張某夫婦明知被告人王某銷售的食鹽不含碘,仍從王某處合計購進1200餘噸,存放於北京市豐台區麗澤橋長途汽車站北門口出租房,後銷售給北京麗澤橋車站開往泰州、興化、鹽城等地班車駕駛員吳某、馮某、姚某等人,銷售金額共計130萬餘元,違法獲利10萬餘元。

2012年10月至2015年3月間,被告人胡某、江某乙夫婦明知被告人王某銷售的食鹽不含碘,仍從王某處合計購進410餘噸,存放於北京市豐台區西局東街倉庫,後銷售給北京麗澤橋車站開往溧陽市、靖江市、太原市等地班車駕駛員肖某、潘某、蔣某等人,銷售金額共計41萬餘元,違法獲利3萬餘元。

案發後,被告人王某等7人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公安機關依法扣押姜某37575元、江某甲夫婦209387.5元、胡某夫婦25550元,並從王某處查獲用於送貨的金盃牌面包車一輛、記賬本25本、自動包裝機、打包機各1台、標有“中鹽深井碘鹽”的假食用鹽若干、印有“中鹽”字樣的包裝袋、包裝箱及“桂花牌”工業鹽若干等;從姜某處查獲賬本3本;從江某夫婦及胡某夫婦處各查獲標有“中鹽深井碘鹽”、“中鹽加碘精製鹽”字樣的假食用鹽若干。

作案揭祕一

假鹽中含亞硝酸鹽

製假販子:自家從來不吃

記者獲悉,該案破獲後,王某曾供述,最早他曾跟着姐夫姜某打工,每個月收入一千多元。“當時我姐夫姜某做的也是這個,看他挺來錢,2008年之後我就自己單幹了。”

王某稱,所謂加工,其實就是一個分包的過程,工業鹽分包完還是工業鹽,只是換了個“食用鹽”的包裝,按克數多少,冠以不同的名頭,“如400克的叫深井碘鹽,500克的叫加碘鹽等,其實都是工業鹽,沒有任何區別。

2014年下半年起,王某花了一萬多元買了分裝機,只要將工業鹽原料倒進漏斗中,就能自動分包。兩三個小時就能裝完一噸鹽。“食鹽”製成後,王某根據需要,賣給在客運站附近做百貨批發生意的胡某等人,胡某等人再賣給大客車司機。客車司機再將“食鹽”藏匿在客艙或行李箱內,最終流入包括江蘇、北京在內的7個省市。

辦案人員表示,客車司機一般會以低於市場價的價格,分散批發給城郊結合部和農村的小商户。正規賣場,這種鹽是進不去。

團伙成員歸案後表示,他們雖然買賣這種“食鹽”,自家卻從來不吃。

作案揭祕二

假鹽利潤驚人

主犯在京有房、有門臉、有奧迪

記者瞭解,

辦案民警接受媒體採訪曾時稱,工業鹽每噸進價只需400多元甚至更低,但食鹽的市場價每噸4000元,團伙造假利潤驚人。

根據民警調查,每噸400元左右的工業鹽賣到王某手上後,經過分裝賣給胡某等人時,價格已漲至每噸900元以上,胡某等人加價幾百元賣給客車司機。司機再轉賣給各地商户,假鹽流轉到消費者手中,價格還要比正規食鹽市場價低。

王某就曾表示,自2008年收入在百萬元左右。

經警方初查,姜某不僅向王某提供用於生產假冒食鹽的工業鹽、包裝箱等,他自己也會從王某手頭購進分包的“食鹽”,賣至北京地區的調味品市場。“他在北京四環有一套160多平方米的房子,一輛奧迪Q5轎車,還有門面房和幾輛貨車。”

一審判決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

團伙7人判刑

記者瞭解到,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劉某將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直接包裝後充當食品銷售,被告人姜某明知王某將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直接包裝後充當食品銷售而向其提供原料,其中王某、姜某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被告人劉某有其他嚴重情節,其行為均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且系共同犯罪。

被告人江某甲、張某夫婦銷售以假充真的產品,銷售金額50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其行為均已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胡某、江某乙夫婦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有其他嚴重情節,其行為均已構成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且系共同犯罪。

被告人王某、姜某、江某甲、胡某各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其中被告人姜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對較小,酌情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江某乙、劉某分別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是從犯,依法均予以減輕處罰。七名被告人均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予以從輕處罰。

泰州醫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分別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15年,並處罰金800萬元;判處被告人姜某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500萬元;判處被告人劉某有期徒刑兩年,並處罰金8萬元;分別以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被告人江某甲有期徒刑7年9個月,並處罰金160萬元;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70萬元;分別以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4年3個月,並處罰金60萬元;判處被告人江某乙有期徒刑兩年,並處罰金22萬元;扣押的各被告人的贓款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終審判決

賬本記錄犯罪事實

原審認定正確終審維持原判

一審判決後,除江某乙外,其餘6人均提起上訴。6人均對指控的犯罪數額提出了異議,認為認定數額過高,定性錯誤,一審判決量刑過重,請求減輕或從輕處罰。其中胡某還稱,銷售便宜的鹽沒有造成嚴重的食源性疾病。

泰州市檢察院出庭檢察員當庭發表意見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量刑適當,建議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江蘇省泰州市中法院審理認為,該案的主要爭議焦點為一是犯罪數額的認定,二是各上訴人、原審被告人的行為定性。

關於犯罪數額,認定姜某、江某甲夫婦、胡某夫婦的犯罪數額的證據主要有公安機關從王某處扣押的25本記賬本,從姜某處扣押的3本記賬本等。王某、姜某處賬本是兩人在案發前記錄的,並非案發後根據回憶所寫,屬於客觀性書證。王某的記賬本內容比較詳細、連續,穩定性優於言詞證據,與相關上訴人的供述亦能夠相互印證,具有較強的證明效力。

關於姜某銷售給王某的工業鹽數量,有在案的王某的4本卸貨賬本、姜某的3本記賬本、王某的供述、證人證言等予以認定。姜某在偵查階段曾供述自己出售7000多噸的工業鹽給王某,相關證據足以相互印證。故一審判決對姜某銷售給王某的工業鹽數量確定為7700噸的事實認定恰當。其餘幾人的銷售數額和獲利情況,一審法院認定確實,且一審判決亦基於有利於被告人的原則予以就低認定,應屬恰當。

關於爭議焦點之二,經查,姜某之前曾經因將工業鹽分包成食鹽出售被處罰,後經營工業鹽公司。他和妻子王某甲在偵查階段均供述從2008年開始出售工業鹽給王某用於分包灌裝冒充食鹽出售,並且後來他又從王某處將分包好的食鹽銷售給下家,姜某主觀上知道王某將從其處購買的工業鹽分包成食鹽出售,仍然提供工業鹽給王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第(一)項的規定,法律、法規禁止在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中添加、使用的物質應當認定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食鹽專營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嚴禁將工業用鹽、農業用鹽作為食鹽銷售。雖然檢測報告中沒有明確指出有毒、有害的成分,但根據上述司法解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工業鹽應當屬於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王某將工業鹽等非食用鹽充當食鹽銷售,姜某明知王某從其處購買的工業鹽用於灌裝充當食鹽出售,而為王某提供生產原料;劉某明知王某製假鹽出售而幫助生產、運輸,幾人均應當認定為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且系共同犯罪。王某、姜某是主犯,劉某灌裝、送貨等起到從屬、輔助作用,系從犯。

江某甲夫婦知道從王某處購進的鹽系私人加工的假鹽,胡某夫婦明知道從王某處購進的鹽系假鹽且不含碘,仍然予以加價出售。

經鑑定,他們銷售的鹽均不符合食用鹽標準,他們的行為均同時構成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和銷售偽劣產品罪,結合其犯罪數額,根據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應當認定江某甲夫婦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胡某夫婦構成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

今年年初,江蘇省泰州市中法院審理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文/法制晚報記者 洪雪 吳潔

實習生/安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