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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起|新媒體如何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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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5月8日電題:6月1日起,新媒體如何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解讀新版《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

6月1日起 新媒體如何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

新華社記者王思北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近日公佈了新修訂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將各類新媒體納入管理範疇。今年6月1日起新規施行後,將對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帶來哪些變化?新媒體如何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記者對此採訪了國家網信辦和有關專家。

記者從國家網信辦獲悉,原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於2005年施行。隨着互聯網技術及應用的快速發展,近年來,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出現了非法網絡公關、虛假新聞等行為,嚴重侵害了用户合法權益;同時,微博、微信、客户端等出現和普及,使過去立足於“入門網站”時代的管理背景發生改變。

“規定修訂的上位法依據包括網絡安全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網絡安全法將於今年6月1日起施行,這個規定是落實網絡安全法中信息安全責任的一個體現。”中國傳媒大學文法學部網絡法與知識產權研究中心主任王四新認為,規定加強新聞信息採編發佈流程管理、細化平台管理、落實處罰責任,可以讓互聯網新聞信息發佈更加法制化、規範化。

規定提出,通過互聯網站、應用程序、論壇、博客、微博客、公眾賬號、即時通信工具、網絡直播等形式向社會公眾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應當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禁止未經許可或超越許可範圍開展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活動。

這是否意味着凡是通過微博、微信等形式發佈新聞信息都要取得許可?

“普通公眾通過自己個人的微博、微信公號等公眾賬號發佈、轉載信息不在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的許可範圍內。”王四新説,總的看,任何單位和用户都不得製作、複製、發佈、傳播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信息內容。需要強調的是,互聯網平台需要承擔審核平台賬號的開設信息、服務範圍等主體責任。

記者瞭解到,對公民和法人合法權益的保護成為規定的一大亮點。

國家網信辦有關負責人表示,規定明確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對用户身份信息和日誌信息負有保密的義務,不得泄露、篡改、毀損,不得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針對社會上出現的一些非法網絡公關、水軍等現象,規定明確予以禁止,要求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及其從業人員不得通過採編、發佈、轉載、刪除新聞信息,干預新聞信息呈現或搜索結果等手段謀取不正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