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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懲套路貸犯罪|套路貸構成什麼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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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貸,相信很多人都不知道是什麼東西!套路貸是以“借款”為名行非法佔有被害人財物之實,在近段時間,不斷喲市民遭遇套路貸。昨日,上海市高院舉行新聞發佈會,嚴懲套路貸犯罪,並且列舉四件案件,揭祕套路貸的可怕。

嚴懲套路貸犯罪 套路貸構成什麼犯罪

首先給大家普及一下套路貸的含義。“套路貸”的“借款”是被告人侵吞被害人財產的藉口,所以“套路貸”是以“借款”為名行非法佔有被害人財物之實。而高利貸出借人希望借款人按約定支付高額利息並返還本金,目的是為了獲取高額利息。

套路貸就是一個騙局,套路貸構成什麼犯罪呢?“套路貸”在本質上屬於違法犯罪行為,借款本金和利息不受法律保護,被定性為詐騙罪。

嚴懲套路貸犯罪 套路貸構成什麼犯罪 第2張

政府嚴懲套路貸犯罪,當天,寶山、靜安、奉賢法院分別對四起涉“套路貸”犯罪案件進行了集中宣判,分別判處17名被告人十六年至二年有期徒刑,並處三十四萬至四萬元不等的罰金,責令被告人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

對“套路貸”中的為首者、起意者、策劃者及積極參與者,法院嚴懲套路貸犯罪。記者注意到,在17名被告人中,有3名主犯被判處刑罰十年以上,最重的為有期徒刑十六年。在其中一起“套路貸”案件中,一名曾是律師的被告人因犯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案件1:借五千元損失190餘萬房產

2015年1月24日,在杭某(未成年人)原本只想借款3000元的情況下,傅某、郝某等人進一步誘騙杭某借款4萬元,並通過王某、唐某將杭某介紹給被告人瞿某,談妥由後者放貸。

次日,瞿某、唐某“空放”高利貸16萬元給杭某,杭某當場取現12萬元還給瞿某,餘4萬元交給傅某等人,其中3.5萬元作為“中介費”由傅某、郝某、王某等人分贓花用,杭某實際得款5000元,唐某從瞿某處獲得中介費5000元。

同年8月10日,瞿某、應某向杭某索要上述16萬元借款及高額利息,脅迫杭以其名下房產抵押貸款歸還欠款。

8月下旬,瞿某、應某至杭某居住地,找鎖匠並誘騙杭某從家中偷出房產證,誘騙杭某將房產過户給馬某(另案處理),以馬某的名義貸款給杭某。

8月28日,瞿某、應某帶杭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房價為170萬元(後經評估價值為194萬元)。杭某在收到馬某支付的68萬元房款後,於10月21日將房產過户給馬某。10月29日,馬某與杭約定房價變更為160萬元後,支付餘款90萬元。杭某於當日將90萬元轉入瞿某銀行賬户,其餘錢款均於房款入賬當日或次日以現金方式取款,另於10月2日匯款5.2萬元給瞿某。

同期,瞿某還先後於2015年8月27日、10月17日轉賬22萬元、42萬元給杭某進行資金走賬,以對應其讓杭寫的90萬元借條數額。2016年2月4日,馬某以182.5萬元的價格將上述房產轉售給了楊某。

案例2:“借款”15萬分文未得

2015年1月13日,傅某、郝某等人帶被害人範某(未成年人)找到唐某,雙方談妥借款人民幣3萬元後,由唐某在附近一家農業銀行以資金走賬的方式“空放”12萬元給範某,範某當場全部取現,將其中10.5萬元交給唐某,餘款1.5萬元被傅某等人以“中介費”名義瓜分,當日範某分文未得。

次日,唐某以範某借條住址寫錯為由拒絕發放貸款餘額1.5萬元,並以借條和銀行走賬金額向範索要全部借款12萬元未果。

爾後,唐某將上述12萬元的虛假債權轉至被告人應某處“平賬”,由應某通過農業銀行“空放”15萬元給範某,並讓範寫下借條,範當場全部取現,將其中12萬元歸還唐某,3萬元作為利息交應某,範某仍分文未得。2015年1月14日晚起至案發,應某多次帶多人至範某家中索要15萬元“借款”。

昨天,寶山法院對上述案例一、案例二6名被告人作出判決,其中瞿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二十六萬元;其餘5人分別判處六年至三年六個月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責令被告人退賠被害人杭某經濟損失。

案例3:律師參與套路貸獲刑3年

2016年3月,陳某等人經商議註冊成立上海衡鏨濤褡裳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衡齬司)從事高利貸業務。

2016年4月18日,被害人呂某至衡齬司欲借款15萬元,寫下25萬元的借條。陳某、韓某等人在發現呂某隱瞞房屋已有抵押的情況後並未放款,朱某、徐某還對呂某實施毆打。2016年6月27日,被告人曹某(系執業律師)接受陳某、俞某等人委託,以虛構的呂某借得25萬元且未歸還的事實,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並申請訴訟保全,要求償還本金25萬元及利息,法院裁定凍結、扣押、查封被害人名下25萬元財產,後曹某在得知陳某等人被採取強制措施的情況下申請撤訴及解除保全。

2016年4月11日,被害人姜某至衡齬司實際借款28.8萬元,但寫下70萬元的借條並訂立《個人借款合同》。後姜某在次月歸還了2萬元。2016年6月27日,被告人曹某(系執業律師)在接受陳某、俞某等人委託後,捏造被害人姜某借款70萬元的事實,向法院起訴並申請訴訟保全,要求償還本金70萬元及利息,法院裁定凍結、扣押、查封被害人名下70萬元。後曹某在得知陳某等人被採取強制措施的情況下申請撤訴及解除保全。

昨天,靜安法院對上述8名被告人作出如下判決,其中為首者陳某因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二十二萬元;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十二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並處罰金三十四萬元。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的被告人曹某(系執業律師)因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六萬元。

案例4:拖延還款迫使被害人違約

陳某繫上海旭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旭籌公司)實際管理人。

2015年11月17日,被害人張某某夫婦向旭籌公司借款50萬元,根據旭籌公司規定,需以房屋作抵押、簽訂金額為80萬元的借款合同,被害人收到80萬元轉賬後交付現金30萬元作為保證金。旭籌公司假意承諾只需按期歸還實際借款50萬元及利息。

此後,張某某、樑某多次聯繫還款50萬元事宜遭陳某等人藉口拖延,至臨近還款期限,陳某否認收過30萬元保證金的事實,要求被害人還款80萬元,張某某夫妻無奈於2016年5月11日支付80萬元給陳某。

昨天,奉賢法院作出判決:陳某因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十四萬元;其餘2人分別判處3年和2年有期徒刑等。

上海高院嚴懲套路貸犯罪

“套路貸”犯罪的發展蔓延,不僅直接侵害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權益,而且其中摻雜的暴力、威脅、虛假訴訟等索款手段又容易誘發其他犯罪,甚至造成被害人輟學、自殺、賣房抵債等嚴重後果,帶來一系列社會問題。

“今後,上海法院將在依法從嚴懲處‘套路貸’犯罪的思想指導下,用準、用足、用好法律,確保在法律上嚴懲,在經濟上重罰。”上海高院副院長黃祥青説。

據黃祥青介紹,上海法院嚴懲套路貸犯罪,並且從四個方面進行“從嚴”懲治。

第一,定罪上嚴懲套路貸犯罪。“套路貸”犯罪屬於侵財類犯罪,一般以詐騙罪定罪處罰。如果被告人在“索債”時採用了毆打、非法拘禁等暴力手段,或者以對被害人及其近親屬實施暴力相威脅,符合搶劫罪或者敲詐勒索罪的行為特徵的,以相關罪名定罪處罰。對於“套路貸”犯罪行為同時構成詐騙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搶劫罪等多種犯罪的情況,依照刑法規定進行數罪併罰或者選擇處罰較重的罪名定罪處罰。

第二,犯罪數額認定上嚴懲套路貸犯罪。在“套路貸”犯罪數額的認定上,把握“套路貸”行為的犯罪本質,將其與民間借貸區別開來,從整體上對其予以否定性評價。被告人在借貸過程中以“違約金”“保證金”“中介費”“服務費”等各種名義收取的費用,均納入犯罪數額予以認定。除借款人實際收到的本金外,雙方約定的利息不受法律保護,應計入犯罪數額,不應當從犯罪數額中扣除。

第三,犯罪組織認定上從嚴懲套路貸犯罪。對“套路貸”共同犯罪,確有證據證明三人以上組成較為嚴密和固定的犯罪組織,有預謀、有計劃地實施“套路貸”犯罪,已經形成犯罪集團的,應當認定為犯罪集團。

第四,量刑上從嚴懲套路貸犯罪。對於“套路貸”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犯罪團伙中的主犯,依法從重處罰。對於有財產刑規定的,加大財產刑的判罰力度,對供犯罪所用的工具,依法予以沒收,以剝奪犯罪分子再犯的能力和條件。對於一般參與的從犯,應當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在量刑上區別於首要分子和主犯,從輕處罰。

“套路貸”犯罪案件屬於新類型案件,相關法律適用問題較多,處理難度較大。上海高院於今年8月向全市法院下發了《關於加大審判工作力度依法嚴懲“套路貸”犯罪的通知》,要求全市法院認真把握“套路貸”犯罪的主要特徵,準確界定“套路貸”犯罪的性質,依法從嚴懲處“套路貸”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