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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方面防範獄內罪犯再犯罪

百姓民生 閲讀(1.07W)

獄內罪犯再犯罪案件嚴重影響監管場所管理秩序。實踐中,此類案件多發於獄內勞動和生活現場,因矛盾沒有及時化解而發生,“二次傷害”案件較多、“二進宮”以上罪犯再犯罪較高。究其原因,主要有四個方面:少數罪犯主觀惡習深,改造與反改造的矛盾依然突出;罪犯矛盾糾紛處理、化解機制不暢;基於考核等因素,部分管教幹警對獄內違法行為不予立案,導致惡性循環;監獄安全管理存在漏洞,勞動工具管理存在安全隱患。筆者建議,應從四個方面予以遏制、防範:

四方面防範獄內罪犯再犯罪

細化破壞監管秩序罪的罪狀形式。目前,破壞監管秩序罪只規定了毆打監管人員,組織其他被監管人破壞監管秩序,聚眾鬧事、擾亂正常的監管秩序,毆打、體罰或指使他人毆打、體罰其他被監管人四種行為,對於罪犯不服管教、抗拒勞動、毀壞勞動工具等擾亂正常的監管秩序行為,由於法律規定不明確,打擊不力。建議將罪犯不服管理、抗拒勞動、毀壞勞動工具等嚴重違紀被禁閉處罰過的擾亂正常監管秩序行為予以細化、具體化,解決破壞監管秩序罪司法認定中的模糊地帶。

加大對獄內暴力行兇犯罪的打擊力度。獄內暴力行兇犯罪,嚴重破壞監管秩序,對其他罪犯容易造成不良示範效應,根據刑法和監獄法等有關規定,必須嚴厲打擊。特別是對經常破壞監管秩序或者故意傷害他人的頑危犯、危險犯等牢頭獄霸,應依法從嚴打擊。同時也應注重懲防並舉,對獄內發生的罪犯再犯罪案件庭審應擴大旁聽範圍,以教育和警示其他服刑罪犯,預防和減少罪犯再犯罪案件發生。對於案件辦理過程中發現的監管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應及時通過檢察建議等方式監督,建議監獄建章立制,堵塞漏洞。

建立和完善罪犯矛盾糾紛化解機制。獄內罪犯再犯罪往往是因為罪犯之間爭吵、爭執等瑣事引起,而事發當時管教民警有的只停留在制止事件本身,缺少對矛盾徹底化解的後續工作。建議對罪犯現場發生的矛盾糾紛,除立即制止、迅速應對外,還要及時解開當事人的思想疙瘩,有效化解矛盾,防止因小矛盾、小糾紛升級、擴大為獄內再犯罪案件。刑事執行檢察部門和監獄應探索建立罪犯矛盾化解處置機制,研究分析獄內再犯罪案件的發案規律,有針對性地採取預防措施。

加強對勞動現場和生活現場的管理。監獄應嚴格落實民警直接管理制度,加強勞動現場和生活現場警力,落實罪犯互監小組管理,對重點人進行重點盯防。同時,應防止罪犯利用勞動工具和生活物品傷害他人,一方面應加強對勞動工具的管理,實行登記造冊制度;另一方面應加強對罪犯生活物品的管理。

(作者單位:湖北省荊州市江北地區人民檢察院、襄陽市城郊地區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