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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普通手術致患者全腦缺氧後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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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前不久,市三中院審結了一起醫療損害責任糾紛的案子:涪陵區一男子到某民營醫院做一個切除膽囊的小手術,因醫生失誤,患者變成植物人後不治身亡。法院一審判決該醫院承擔90%的責任,賠償男子家屬各項損失164萬元。

一個普通手術致患者全腦缺氧後身亡

日前,該判決已生效。

膽囊切除手術中成植物人

法院審理查明,30多歲的李某在涪陵區人民東路租了一間門面經營浴足、修腳。2012年7月17日,李某因膽囊結石到涪陵區某民營醫院治療,第二天手術切除膽囊。麻醉過程中,李某出現昏迷等危急情況,當天轉入涪陵區中心醫院搶救。因急性缺氧引起全腦缺氧性損傷,李某不幸成為植物人。

2012年底,李某的家屬訴至涪陵區法院,向醫院索賠132萬元。

司法鑑定表明:該院醫療處置過程中存在過錯,是導致李某全腦缺氧性損傷的主要因素;李某呈植物人狀態,屬Ⅰ級傷殘等級。

隨後,李某家屬索賠金額改為613萬元。

當事人稱外科醫生打麻藥

今年1月9日,該案移送至市三中院。李某家屬更改賠償金額為113萬元。

法庭上,李某家屬訴稱,因醫院過錯,李某在麻醉過程中出現危急情況,一直昏迷未能好轉,成為植物人狀態,後來在今年4月14日死亡。

醫院辯稱,根據司法鑑定意見,李某有次要責任,個人應承擔30%的責任。

法院判決醫院擔責90%

市三中院審理後認為,司法鑑定已明確“醫院在李某的醫療處置過程中存在過錯,是李某全腦缺氧性損傷的主要因素”,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一條“人民法院委託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當事人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和理由的,可以認定其證明力”的規定,認定由醫院承擔90%的賠償責任,並認定李某各項損失共計182萬元。

法院還認定,原告雖對鑑定意見有異議,但並未提出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和理由,據此確定由被告承擔90%的賠償責任,原告自行承擔10%的責任。原告主張應推定被告有過錯而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因與鑑定意見不相符,故不予採納。

日前,法院判決醫院賠償李某家屬164萬元,扣除已支付及賠付,還應支付43萬元。

因一個小手術最終導致死亡,實在令人惋惜。那麼市民在求醫問診、突發危急情況時應該怎麼辦呢?

市第七人民醫院外科醫生楊登齊建議,市民求醫問診最好選擇在醫療資源相對更好的公立醫院,在質量、價格等方面,公立醫院可信度更高。

楊醫生介紹,醫院在手術前會給病人抽血化驗,檢測內臟功能、心電圖、傳染病等,病人術前需要準備的是提前一天進醫院,安排好護理等,然後根據具體手術聽從專科醫生安排。

楊醫生還介紹,在手術前,醫生會根據病人情況,將手術過程中所有可能發生的意外情況都想到,並做好應對準備。因此,萬一發生危急情況,病人家屬正確做法是聽從醫生囑咐,儘量減少損害。

他建議,手術後病人家屬首要任務是聽醫生建議,做好護理,積極對病人開展康復治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