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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視|公務員辭職設“凍結期”可以扼制“期權

百姓民生 閲讀(3.28W)

有關公務員的話題總是比較受人關注,不管他們是在崗位上,還是選擇辭職放下“鐵飯碗”。近日,中組部等4部門印發意見,對公務員辭去公職後的從業行為做出規範。

一、辭職後:明確“紅線”和“禁區”

辭職設2年和3年“凍結期”

各級機關中原系領導班子成員的公務員以及其他擔任縣處級以上職務的公務員,辭去公職後3年內,不得接受原任職務管轄地區和業務範圍內的企業、中介機構或其他營利性組織的聘任,個人不得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對於非領導班子成員或縣處級以下公務員的離職後從業行為,《意見》規定,這些公務員辭去公職後2年內,不得接受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中介機構或其他營利性組織的聘任,個人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央視:公務員辭職設“凍結期”可以扼制“期權

申請辭職要報告從業去向

簽署承諾書:公務員申請辭去公職時應如實報告從業去向,簽署承諾書,在從業限制期限內主動報告從業變動情況。

二、在崗期間:實現監督全覆蓋

對於在崗的公職人員,國家的規定也越來越嚴格。黨的十八大以來,隨着全面從嚴治黨不斷推進,黨內法規制度日益完善,黨內監督已實現全覆蓋。

而通過監察體制改革,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的統一領導,整合行政監察、預防腐敗和檢察機關查處貪污賄賂、失職瀆職以及預防職務犯罪等工作力量,建立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國家監察體系,實現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

三、配偶親屬:已經在一些地方試點規範

除了對公務員和領導幹部本人進行監督之外,針對領導幹部的配偶、子女經商,過去曾出台過一些規定,但很多都束之高閣,制度的權威和實施沒有得到保證。遏制家庭式腐敗是反腐的重要一環,十八大以來,中央注意到領導幹部“配偶經商”問題,目前,北京、上海、廣東、重慶等地都已經展開試點,探索對這一問題進行管理。

央視:公務員辭職設“凍結期”可以扼制“期權 第2張

2015年5月4日,上海市《關於進一步規範本市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行為的規定(試行)》正式公佈實施。

從對公職人員以及領導幹部本人的監督實現全覆蓋,到試點約束領導幹部的親屬及子女經商辦企業的行為,再到現在公務員辭職之後需要報告從業去向,同時在必要的情況下進行利益迴避,這是不是形成了一個對公職人員監督的制度閉環?實現對權力使用的全程覆蓋、不留死角?

【央視解讀

國家行政學院教授汪宇凱:

給權力由始至終帶上“緊箍咒”

關於國家公務員辭職問題,過去在《公務員法》的修訂中有所涉及,但較為模糊。此次意見的出台,是針對當前公務員在辭職以後,在他所管轄領域任職現狀做的一個嚴格規範。

一些公務員尤其是領導幹部,雖然在職期間沒有發生受賄等腐敗行為,但離職或退休後到管轄地、管轄範圍的企業獲取利益,這種腐敗叫做“期權腐敗”。 設置2年和3年的“凍結期”,是扼制“期權腐敗”的又一重要舉措。

追溯機制是本次意見最大的亮點,公職人員特別是一些黨政領導幹部,在崗要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辭職也要報告個人從業去向,這樣就是建立了權力監督的追溯機制,由始至終給權力帶上“緊箍咒”。

央視評論特約撰稿王健:

報告從業去向,並非小題大做

過去較長一段時間,極個別的黨政幹部從公務員崗位上辭職下海,表面上看是追尋人生理想,實則早在政途上為商海撈錢鋪好了路。由於在位時權力變現相對較難,因此權力延時變現,待辭職後再大把撈錢成為一些人的選擇。從政時審批項目,辭職後立即投身自己審批的項目或公司,這樣的“審批”能夠確保是出於公心嗎?此類現象,打破了社會公平,損害了黨和政府的形象,必須用嚴格的制度加以嚴管,不留空間、不留死角。

央視:公務員辭職設“凍結期”可以扼制“期權 第3張

過去,囿於缺乏嚴格的規定,對於此類“擦邊球”的現象,紀檢監察部門也常感無奈。正因如此,中組部等四部門此次出台規定,就是要從制度層面加強設計,一方面讓政商之間的“旋轉門”沒有軸心,另一方面也震懾後來者,讓準備渾水摸魚的離職公務員知道什麼可為、什麼不可為。

更重要的是,從全面從嚴治黨的系統性工作來看,這一規定打上了補丁,對權力有了更全面的約束。過去,我們對於權力運行中的監督和制約規定相對嚴格。十八大以來,一系列打虎拍蠅的重要舉措目的在於“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裏”。而權力退出後呢?這一次的規定無疑告訴更多人:權力延時變現,今後此路不通!

央視:公務員辭職設“凍結期”可以扼制“期權 第4張

當然,我們必須看到,正常的人才流動是大勢所趨,也有利於個人和社會,應該予以鼓勵。而下海後“投身自己熟知的領域”和“利用過去積累的資源變現”這中間的界限並非十分清晰。唯有在實踐中反覆摸索並不斷改進我們的制度,才會在讓人才各顯其能的同時,也確保“權力後”的人才流動不會打破社會公平的底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