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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高:強迫14歲以下幼女賣淫|不需人數限定即為

百姓民生 閲讀(3.34W)

中國青年網北京7月23日電(記者 李晗)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佈《關於辦理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解釋》第六條突出了對於不滿十四周歲幼女的保護,即強迫幼女賣淫的,不需要人數的限定,只要強迫幼女賣淫的,就屬於強迫賣淫罪的“情節嚴重”。

兩高:強迫14歲以下幼女賣淫 不需人數限定即為

《解釋》共十四條,分別對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協助組織賣淫罪“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的入罪標準和“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傳播性病罪“明知”的認定以及對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而賣淫、嫖娼行為的處理等問題作出了規定。

《解釋》有兩個亮點,一是突出了對未成年人、孕婦等特殊羣體的保護。

《解釋》在組織賣淫罪,協助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的“情節嚴重”標準及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的入罪標準中,對於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未成年人、孕婦、智障人員、患有嚴重性病的人賣淫的,參照組織普通人員賣淫的人數標準減半設置,以體現對這類犯罪依法嚴懲。對患有嚴重性病的人進行特殊規定,是出於維護社會秩序和公民身體健康權益的目的,對於未成年人、孕婦、智障人員進行特殊規定,主要是考慮到這三類人屬於弱勢羣體,應進行特殊保護。

《解釋》第六條對於強迫賣淫罪的“情節嚴重”的規定中突出了對於不滿十四周歲幼女的保護,即強迫幼女賣淫的,不需要人數的限定,只要強迫幼女賣淫的,就屬於強迫賣淫罪的“情節嚴重”。

二是《解釋》關於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的入罪標準和“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中,對於引誘賣淫罪與容留、介紹賣淫罪規定了不同的人數標準。雖然刑法關於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的規定在同一個定罪量刑條款,但從罪質看,引誘他人賣淫,是讓一個本沒有賣淫意願的人走上了賣淫的道路,而容留、介紹賣淫的對象,本身就是曾經賣淫或者是具有賣淫意願的人。

因此,《解釋》將引誘他人賣淫與容留、介紹他人賣淫分別對待,對於引誘他人賣淫的入罪,不作任何人數的限定,即只要引誘一人賣淫即構成犯罪,而對於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規定容留、介紹二人以上構成犯罪。認定引誘他人賣淫“情節嚴重”的標準也參照容留、介紹賣淫“情節嚴重”的標準減半。

據瞭解,《解釋》於2017年5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16次會議,2017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66次會議通過,將於今年7月25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