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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男生姦殺女同學被判無期|未成年犯罪無藥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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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歲少女小姚在昌平某外語學校教室內被人掐死,案發後小姚的同學王某歸案。6月26日,北京某法院針對這一案件公開宣判,法院認定王某構成故意殺人罪、強姦罪。因犯罪過程及其惡劣,判處其無期徒刑。

經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於2016年5月19日21時許,在本市昌平區馬池口鎮東坨村滿白路某外國語學校教學樓六樓東側辦公室內,強行與時年16歲的被害人姚某發生性關係,因害怕姚某告發,遂扼壓姚某頸部致其機械性窒息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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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姦殺的女

被告人王某作案後逃離現場,自殺未遂,於2016年5月20日撥打“110”報警電話投案,後被抓獲歸案。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違背婦女意志,採用暴力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其行為已構成強姦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王某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1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且犯罪性質惡劣,後果嚴重,依法應予懲處,且應對其數罪併罰。

被告人王某實施強姦犯罪、故意殺人犯罪時未滿18週歲,系未成年人,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案發後,其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故意殺人的犯罪事實,系自首,但考慮其所犯故意殺人罪的情節、後果及社會危害程度,對其不予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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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被姦殺

王某到案後不如實供述強姦犯罪事實,其所犯強姦罪,不能認定自首,且性侵害未成年人,故對被告人王某所犯強姦罪,酌予從重處罰。

根據被告人王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及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王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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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犯罪

王某犯案時還未滿18週歲,未成年的他竟能姦殺自己的同學,如此冷血殘暴,現在由於他犯罪過程太過嚴重,法院給予了他最嚴厲的懲罰。未來他只能在獄中償還自己做的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