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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操作被公司罰款5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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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操作被公司罰款5300元

有異議可申請仲裁

記者瞭解到,在我國,對公民的財產行使經濟處罰權的主體只能是法律法規賦予的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等有授權的主體,且應嚴格依照法律法規所規定的程序執行。1982年國務院發佈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其中第十二條規定,對職工行政處分的同時,可以給予一次性罰款。2008年1月15日,國務院公佈了《關於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516號),明確規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已被《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代替。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明確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一條是勞動合同法中僅有的規定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的條款。新頒佈的勞動法律並未規定企業罰款權,若員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用人單位可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江岸區勞動局的一位工作人員表示,如果員工對公司的處罰決定有異議,可以申請仲裁。

員工違規操作,公司紀檢部門查出後公佈了違規處罰公示。其中一位員工3項違規,被處罰款5300元,幾乎超出本人工資的一倍。昨天,被罰員工認為公司處罰太重,甚至質疑:公司有罰款權利嗎?

違規操作遭重罰

鄢先生曾在姑嫂樹路1919酒店工作,在3月21日他看到了對自己違規操作的處罰公示。公示中他的違規事項有3項:違規使用會員號未報備3次;盜用他人收銀賬號2次;收銀上崗號被盜用1次。違規使用會員號3次被罰300元,盜用他人上崗號2次被罰4000元,收銀賬號被盜1次被罰1000元,合計處罰5300元。

鄢先生説,自己一個月的收入都只有2000多元,一下被處罰這麼多錢,幾乎超過收入一倍,這樣的處罰是不是太重?公司有對員工進行罰款的權利嗎?

小王之前在後湖1919酒店工作。4月6日,她看到了公司對她違規操作的處罰公示,她也因4項違規操作合計處罰金額2185元並解除勞動合同。

公司稱“抗拒從嚴”

昨天上午,記者找到1919公司銷售及品牌管理負責人陳麗姣。陳麗姣説,2016年12月1日,公司發了一個通知,要求清理違規違紀行為。記者在這份通知中看到,為鼓勵員工主動交代違規違紀行為,特制訂寬限期,寬限期內主動交代的,將降低處罰力度。“但這些被處罰的員工,都沒有在寬限期內主動交代。”陳麗姣還説,公司公示處罰後,也有員工申述流程,如果員工認為處罰過嚴或者不當,可以找人力資源部,“但很明顯,他們之前都沒有主動找過我們溝通。”

記者找到一份1919公司上海運營總部廉潔方案糾察機制的企業文件。這份文件中,對違規使用收銀賬號有明確規定。按照規定,收銀員只能使用自己的收銀賬號,不得轉借他人,如果發現轉借讓人使用,雙方各處以50元/次處罰。對於這一條,陳麗姣説,武漢地區以前不屬於上海總部管理,所以這一點只能作為參考,而不能當作武漢地區的處罰標準。

記者趙家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