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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人擅動法院查封扣押財產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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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人擅動法院查封扣押財產被判刑

□ 本報記者 趙志鋒

□ 本報通訊員 王繼祿 馬進珍

3月16日,甘肅省嘉峪關市中級人民法院通報了兩起非法處置法院扣押財產的典型案件,4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兩年半至兩年不等有期徒刑。

僱人強行開走被扣押裝載機

2015年5月28日,甘肅省肅北某礦業有限公司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從嘉峪關市某機械有限責任公司購買裝載機一台,支付首付款10萬元,但未按合同支付尾款。

2015年10月29日,郭某因與肅北某礦業有限公司發生經濟糾紛,申請嘉峪關市城區人民法院將裝載機訴前保全。當日,嘉峪關市城區人民法院裁定扣押肅北某礦業有限公司所有的裝載機一台,停放於嘉峪關市嘉北工業園區內。

2016年3月24日,馬某明知涉案裝載機已被法院扣押,在向肅北某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尤某多次索要裝載機尾款未果後,僱傭丁某欲強行收回該裝載機。次日0時許,丁某、楊某等人駕車來到嘉峪關市嘉北工業園區,楊某等人根據丁某的安排,持準備好的對講機、洋鎬把、透明膠帶等作案工具翻牆進入院內,持洋鎬把威脅門衞室值班人員李某、王某,並用膠帶捆綁兩人手腳,後將兩人手機卡取出,防止其報警,強行將停放在院內被法院依法扣押的裝載機轉移至嘉峪關市某機械有限責任公司倉庫內。當日4時許,李某、王某掙脱捆綁後報警。經鑑定,該裝載機價值299200元。馬某於2016年4月25日到公安機關投案,丁某被抓獲後協助公安機關抓獲被告人楊某。

嘉峪關市城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馬某非法轉移已被司法機關扣押的財產,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處置扣押財產罪;丁某、楊某採用暴力手段,非法拘禁他人,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拘禁罪,3人均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2017年3月15日,法院以非法處置扣押財產罪判處馬某有期徒刑兩年6個月;以非法拘禁罪分別判處丁某、楊某有期徒刑兩年。

運走3000餘噸被查封生鐵

2015年3月11日,嘉峪關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查封扣押被執行人嘉峪關市某實業有限公司所有的生鐵3270.56噸,價值5633374.50元。後該公司於2015年10月14日變更企業名稱為甘肅某實業有限公司。

2016年3月3日,嘉峪關市城區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甘肅某實業有限公司院內生鐵,當場書面告知被告人張某不得隨意處分、轉移、損毀查封財產。2016年8月13日至18日期間,被告人張某明知其公司院內的生鐵已被法院查封,仍安排青海省某公司運走被查封生鐵3270.56噸。

嘉峪關市城區人民法院認為,張某非法轉移已被司法機關查封的財產,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處置查封財產罪,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2017年3月15日,法院以非法處置查封財產罪判處張某有期徒刑兩年。

本報嘉峪關(甘肅)3月17日電

製圖/李曉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