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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迪和小包總的婚前財產協議|怎麼籤才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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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迪和小包總的婚前財產協議,怎麼籤才有利?

愛讓人步入婚姻殿堂,但愛並不能解決婚姻中的所有問題。

熱播劇《歡樂頌2》在千萬觀眾的翹首以盼中盛大上演,五美或情竇初開,或悲歡交織,或你儂我儂……其中,最讓人牽掛的是安迪和小包總的愛情。


一向高冷的安迪,在小包總的陪伴裏,甜蜜滋生暗長,兩人到了談婚論嫁的地步。一個是年薪千萬的CEO,一個是家族企業富二代,兩人的婚姻堪比兩家上億資產的公司合資並股。


本是一樁美事,卻讓魏太太紅了眼,讓包太太心生 “你跟我兒子結婚就是為了錢” 的雜念。安迪和小包該用何種手段來挑明魏太太的心機、逃脱包太太的控制,為彼此贏得寶貴的幸福呢?

安迪和小包總的婚前財產協議,怎麼籤才有利? 第2張


簡單説,四個字:婚前協議。新《婚姻法》明確規定了夫妻雙方可以約定婚前及婚後財產該如何分配,那麼,安迪和小包總的婚前財產協議,怎麼籤才有利? 

 

婚前協議是枷鎖還是保障?


包家作為風雨幾十年的家族企業,身家過億,財富顯赫。家族企業一般股權都沒有明確區分,在富二代結婚時,富一代辛苦打下的江山,可能已經大部分交付到富二代手中。小包作為富二代,婚姻自然要比普通百姓隱含着更多財產流失的風險。


在包太太看來,如今影響年輕人婚姻的因素太廣泛了,所以選擇兒媳,她不得不慎之又慎。小包總與安迪一旦孔雀東南飛,她處理起來並非像焦母遣劉蘭芝回孃家一樣簡單,而是面臨着鉅額家族財產的分割


安迪和小包總的婚前財產協議,怎麼籤才有利? 第3張


安迪和小包總的婚前財產協議,怎麼籤才有利? 第4張


安迪和小包總的婚前財產協議,怎麼籤才有利? 第5張


其實,包太太真是多慮了。安迪作為金領一族的典範,國外有資金,國內也繼承了鉅額遺產,資產比包家只多不少,用小包的話講,“媽,安迪可不在乎咱家這三瓜倆棗的!”話雖這樣説,安迪該如何打消包太太的顧慮呢?


《婚姻法》第19條明確,“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為此,簽訂婚前財產協議,對雙方各自的婚前、婚後財產和債務債權的經濟事項進行約定。一方面,能給愛情保鮮,約束雙方行為、增加互信程度;另一方面,能夠預防分歧和矛盾,也為可能出現的紛爭的解決提供方案。 


安迪和小包總簽訂的婚前協議,並非希望它真的生效,而是在堅定地告訴對方:麪包我有,你只要給我愛情就好了。有法律保護的愛情就像璀璨的鑽石,純粹而堅固。


婚前財產協議的對象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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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協議的對象範圍比較廣,可以是婚前財產也可以是婚後財產。《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予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婚前財產協議是民事協議,遵從意思自治原則。為此,婚前財產的分割方式完全可以在財產協議中予以明確,比如:各項財產雙方各佔多少比例,甚至具體的某一個特定財產權益屬於哪方,都可以在財產協議中寫明。


小包深愛着安迪,只要他願意,他可以擬定“這是我的全部,歸你”,再在協議上寫明此內容即可。安迪憂慮家族存在精神病遺傳基因,她也可以在協議中載明如若今後患病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所有財產歸小包支配。


婚前財產協議的對象:①可以是生產資料,比如公司裏的機器、廠房;②也可以是生活資料,比如安迪和小包名下現有的房產、車輛。③可以是有形資產,④也可以是無形資產,比如:專利、發明等知識產權帶來的收益;⑤可以是既存財產,⑥也可以是預期財產,比如:安迪和小包今後的薪資、投資獲利、財產性收益等。一句話,只要不違反法律,大到一座島嶼,小到一顆鑽石,細緻到加班費,渺茫到六合彩大獎,均可約定喔!


安迪部分資產在國外,法域衝突如何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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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迪從小在美國長大,作為華爾街精英,有很可觀的資產在國外。因此,涉外法律因素也是婚前協議需要考慮的。


《美國統一婚姻法》第四節規定,在婚姻生效及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個人財產的增值、個人雕塑的收益或交換所得財產、人身傷害的賠償等,除另有規定外,均歸夫妻一方所有。


例如,安迪在美國的存款,婚前財產協議中約定仍歸安迪個人所有。那麼,在協議中就不能約定,在婚姻存續期間,這部分財產的孳息,歸小包和安迪共同所有。(方圓公眾號ID:fangyuanmagazine)


隨着經濟全球化的發展,婚前財產協議涉及的國際因素越來越多,擬定協議時要注意不同國家的法律規定,從而避免產生法律的衝突。 


 “包包,你最近這麼忙,你和安迪的婚前財產協議讓媽媽幫你擬定簽字吧!你放心,我不會讓安迪吃虧的!”


假如愛子心切的包太太向兒子提出,代其擬定簽署協議,是否可行呢?


民法上的“代理”,是指代理人在法定或者約定的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為法律行為,而法律行為的結果由被代理人承擔的行為。擬定婚前財產協議能否由他人代理呢?


目前理論界有兩種觀點,一種認為可以適用代理,一種看法認為訂立夫妻財產協議必須是當事人親自為之,不適用代理。


筆者同意第二種,財產協議涉及的不僅是財產關係,而且涉及當事人以結婚為目的的特殊人身關係。而涉及身份關係的民事行為,只能由當事人親自辦理而不能委託他人代理完成。


《民法通則》第63條第3款規定“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雙方當事人約定,應當由本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比如婚姻登記、收養、離婚、立遺囑等行為,均不能代理。因此,包太太雖然愛子心切,但也不能處處事必躬親喔!


婚前財產協議需要公示嗎?


書面的婚前財產協議只是約束了簽訂協議的夫妻雙方,這也是協議對內效力的體現。包家佔股親朋眾多,那麼該協議對外的效力如何體現?


《婚姻法》第19條第3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也就是説,對於夫或妻一方的債務,不能以協議對抗善意第三人。如果婚前財產協議如果要對外生效,就必須經過公示。安迪和小包是否決定公示,取決於他們更看重協議的效力,還是隱私的保護。


筆者認為,可以參考《物權法》不動產登記的方式,在進行婚姻登記時一併予以婚前財產登記,實現對外效力,警示交易風險,維護第三人利益。不過,在現有法律未作出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是否需要公示,就由安迪和小包自己決定吧!


安迪和小包總的婚前財產協議,怎麼籤才有利? 第8張

 

愛讓人步入婚姻殿堂,但愛並不能解決婚姻中的所有問題。在有愛的前提下,給婚姻多提供一些法律保障又何妨呢?以透明陽光的方式,坦誠相待、彼此分享,讓一塵不染的真心相互陪伴,看過原著的我表示,安迪和小包最終的結局是……

 

哈哈,良心作者,拒絕劇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