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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董事長被刑拘|公安局三次改罪名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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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的鄂爾多斯,一派欣欣向榮。當時,地處內蒙古鄂爾多斯市伊金霍洛旗納林陶亥鎮的閆家渠煤礦被四大股東收購,成立閆家渠煤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閆家渠公司)。

2010年,閆家渠公司發生股權變更,由此引發一系列或明或暗的股東糾紛。

近幾年,隨着煤炭價格的連續下滑,股東糾紛也逐步升級。從談判、到舉報、再升級為暴力事件,均無法徹底解決久已生成的矛盾。

最終,一系列糾紛導致閆家渠公司董事長、美籍華人陳全依被鄂爾多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涉嫌的罪名是“隱蔽、故意銷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罪”。

 股權調整引發股東糾紛

閆家渠公司原為閆家渠煤礦。2007年,中瑞華林能源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瑞華林)與馬雄、潘文章、扈自起完成對閆家渠煤礦的收購,成立閆家渠煤炭有限責任公司。

煤礦董事長被刑拘 公安局三次改罪名調查

當時的股權結構為:中瑞華林持股77%,馬雄持股16%、潘文章持股4%、扈自起持股3%。

按照公司法規定,閆家渠公司組建董事會對公司進行經營管理,謝愛芳成為閆家渠公司的實際負責人。

公司自成立以來,先後被評為內蒙古自治區安全質量標準化達標礦井“一級礦井”、國家安監總局頒發的“國家級安全質量標準化煤礦”並年年連續被評為“先進集體”、“納税先進”、“上億納税百強企業”。

2010年11月,謝愛芳在上海新成立上海萬林林盛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萬林),同時佔有閆家渠公司20%的股權。

其他自然人股東也轉換為企業法人持股。自此,股東名稱和股權結構變更為:中瑞華林持股57%,上海萬林持股20%,廣隆商貿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廣隆商貿)持股16%,好奕達商貿有限責任公司持股4%,鶴崗市蒙鶴商貿有限責任公司持股3%。

五家股東代表分別為:周發兵、謝愛芳、馬雄、潘文章和扈自起。

股東糾紛由此而發。

在閆家渠公司提供給法治週末記者的一份“情況反映”中這樣寫道:

“實際持股比例第二位的謝愛芳及第三位的李彥,卻企圖得到超出股權比例的利益,要求全面掌控我公司,提出種種違反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無理要求。國家法律明文規定不能動用的公積金、維安基金也要當作利潤來分配,遭到大股東的拒絕,由此引發大矛盾。”

閆家渠公司第三大股東廣隆商貿的代表為馬雄。但閆家渠公司的老員工劉海(化名)對記者透露:“礦上的管理人員都知道,第三大股東是李彥,馬雄是他的代理人。”據劉海説,公司組建時李彥原為鄂爾多斯市伊金霍洛旗煤炭局副局長。

上述情況,在閆家渠公司給記者的材料中都有表述。材料還稱:“這些要求被大股東拒絕後,李彥和謝愛芳就先後向國家安監總局、自治區安監局、各級煤炭局、税務局、檢察院等部門舉報閆家渠公司的相關問題。各部門經調查,均認定他們舉報的內容不符合事實。”對此,劉海也予認可。

劉海不願具名,是因“謝愛芳還不斷地對煤礦管理人員進行騷擾恐嚇”。

“前任董事長潘文章因此被迫辭職。2012年春節期間,謝愛芳指派其弟,到繼任新董事長嚴養龍在浙江舟山的家中進行恐嚇,經報案,被舟山市公安局拘留。”閆家渠公司現任臨時負責人對記者介紹説。這位負責人同樣出於自身安全考慮,不願具名。

被變換的罪名

嚴養龍之後,美籍華人陳全依出任閆家渠公司董事長。陳全依在美國工作、生活多年,行事作風非常美式,受中瑞華林指派,來到閆家渠公司。

陳全依的到來依然無法緩解股東之間的糾紛。

2012年8月19日和9月6日,先後有近四十人到閆家渠公司礦區鬧事,阻礙礦區正常裝載作業和通行。

“鬧事這些人自稱是受上海萬林和廣隆商貿的授權委派前來要錢。”劉海稱。

劉海向記者回憶説:“(2012年)8月19號上午,有四五輛車、二十多人衝進礦區,堵在煤礦磅房門口,下午17時還沒走,並揚言15天后會再來。果然9月6日又來了17人,他們堵住煤礦進出道路,生產被迫中止。公司管理人員勸説未果,讓工人把堵的車輛推開導致側翻;同時鬧事者和煤礦保安人員及工人發生了鬥毆。”

此事發生後,由伊金霍洛旗委政法委牽頭、專門組織了由七部門參與的“矛盾協調小組”,以解決閆家渠公司股東內部糾紛。

最終,2012年10月26日,閆家渠公司內部各方達成了煤礦整體股權轉讓及處理一些遺留問題的協議。但由於其他原因,轉讓最終未能實際履行。

而這起械鬥事件後,股東間的利益分配問題更加突出。

“由於各股東就煤礦整體股權轉讓問題始終未達成一致,二、三股東又不斷干擾公司的正常經營管理,加上煤炭價格的連續下滑,造成公司經營利潤和市場交易價格大幅下跌。”中瑞華林周發兵對法治週末記者説。

2014年年初,謝愛芳與廣隆商貿股東代表馬應峯向鄂爾多斯市公安局實名舉報,稱中瑞華林涉嫌侵佔資產、挪用資金。

鄂爾多斯市公安局為此進行初查,對2011年期間閆家渠公司與第三方單位的企業借貸往來是否涉嫌挪用資金進行了調查。

“根據我國刑法第271條、272條規定,職務侵佔罪、挪用資金罪的犯罪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只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企業法人。也就是説,中瑞華林根本不可能構成此罪。3月25日,公安機關又以‘高管人員’挪用資金罪為由刑事立案偵查,主體也不明確。”閆家渠公司法律顧問杜立元對法治週末記者説。

調查未果後,4月30日,鄂爾多斯市公安局又以涉嫌“隱匿、故意銷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罪”為由,對陳全依採取了刑事拘留措施。

而就在前一天,即4月29日,陳全依剛剛主動向經偵支隊提交會計賬簿。

“陳全依對我説,從接到公安部門的查賬要求,他就積極在尋找當年的財務人員和會計賬簿、憑證。但因為他是2012年才到任,當年的財務人員也不在了,尋找這些需要時間。所以,陳全依認為自己並無隱匿、銷燬會計賬簿的主觀故意,也沒有行為。”杜立元對記者説。

5月21日,鄂爾多斯市公安局經偵支隊副支隊長高虎在接受法治週末記者採訪時表示,之所以在陳全依提交賬簿後第二天還將其刑事拘留,是因其“到現在為止沒有全交賬目,現在還缺”。

“我們接到舉報,需要一個過程去核實。改換罪名,是跟案件偵查的進展有關。辦經濟犯罪案件,關鍵在賬上。我們就找賬,他們不給,不配合我們調查。這大概在二、三月份。所以我們就立案了。”高虎説。

單就“隱匿、故意銷燬會計憑證等罪”的立案標準和犯罪構成,法治週末記者諮詢了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阮齊林。阮齊林對記者説:“這種罪名是比較少的。(對於隱匿的認定)涉及到對一個事實的不同理解問題。”

在杜立元看來,陳全依已在被拘留前提交了自己能夠找到的全部賬目。這也得到了閆家渠公司相關人員的證實。

5月15日,鄂爾多斯市公安局再次以與陳全依相同的罪名,對閆家渠公司前財務人員吳可榮、陳誠採取刑事拘留措施。

涉事公司的困惑

另一個細節也讓杜立元頗感疑惑。

“在本案中,鄂爾多斯市公安局據以立案的事實為2011年閆家渠公司的企業借貸往來,能夠證明犯罪事實存在與否的公司賬目應為2011年度賬目。然而,該局卻扣押了與案件毫不相干的2012年度至2013年度的公司賬目。這嚴重違反了法律規定。”杜立元説。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222條規定,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經法治週末記者與閆家渠公司人事部確認,陳全依在2012年春節後到任。舉報人謝愛芳則是閆家渠公司2008年至2010年的實際負責人。

“2011年陳全依還沒到公司來,來了以後也不直接分管財務。故其在主觀上不具有隱匿、銷燬會計資料的故意,客觀上也不存在隱匿、銷燬會計資料的行為。”杜立元表示。

對此,高虎認為:“(我們偵查需要的)這些材料,最終應該他(陳全依)提供。”

“公安為查此案似乎還下了很大力氣,不僅三次改換罪名進行調查,還先後到新疆、上海以及(江蘇的)如皋、揚州偵查。”閆家渠公司臨時負責人對記者説。

如今,陳全依、吳可榮、陳誠三人仍被關押在鄂爾多斯市東勝區看守所。“我還聽説,上兩任董事長也被公安(局)通緝了。”閆家渠公司臨時負責人對記者説。

5月20日,法治週末記者先後赴伊金霍洛旗政府、鄂爾多斯市政府瞭解情況,宣傳部門相關負責人均表示對此案不知情。

對於地處本旗的閆家渠公司,伊金霍洛旗宣傳部門經詢問旗公安局、煤炭局等部門後,均表示,只知道由來已久的股東糾紛及其引起的2012年械鬥事件。

對此,高虎表示“他們有所耳聞”,但同時表示,股東糾紛與械鬥事件“與本案無關”。

但閆家渠公司臨時負責人卻感覺“與本案有關”。

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不得非法越權干預經濟糾紛案件處理的通知》中規定:嚴禁非法干預經濟糾紛問題的處理。對經濟糾紛問題,應由有關企事業及其行政主管部門、仲裁機關和人民法院依法處理,公安機關不要去幹預。

在此期間,股東間的談判一直處於僵持狀態。煤礦的轉讓價格,也隨着煤炭價格的下跌與市場的疲軟,在近三年的時間裏跌了一半

到6月4日,陳全依被刑事拘留已經過去36天,即將達到法定時限37天。對案件的進展,高虎對記者表示:“案件尚在偵查階段,不便透露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