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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漢劉維終審維持死刑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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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7日上午在咸寧市對劉漢、劉維等五上訴案依法公開宣判,維持一審對劉漢、劉維的死刑判決。此判決為終審判決。

劉漢、劉維等特大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於5月23日一審宣判。劉漢、劉維被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死刑。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於7月中旬在咸寧市對劉漢等10人上訴案、劉維等7人上訴案進行公開開庭審理,對桓立柱等3人上訴案、曠曉燕等3人上訴案、劉學軍等3人上訴案進行書面審理。

劉漢劉維終審維持死刑判決

 劉漢劉維故意殺人等罪名維持原判

7日上午9時,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分別在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咸寧市咸安區人民法院、赤壁市人民法院、嘉魚縣人民法院同時公開宣判劉漢、劉維等五上訴案。

劉漢劉維終審維持死刑判決 第2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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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上訴人劉漢、劉維夥同他人網羅上訴人唐先兵等,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該犯罪組織依法應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一審判決認定的上訴人劉漢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等13項罪名;上訴人劉維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等12項罪名,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及適用法律準確,審判程序合法,量刑適當,其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駁回,維持原判。唐先兵、田先偉、張東華等14名上訴人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分別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個別罪名量刑變化不影響死刑適用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介紹,針對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二審本着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嚴格依法的原則,並根據二審庭審查明的事實,對劉漢等人的部分次要犯罪事實、個別罪名及其量刑進行依法改判

劉漢劉維終審維持死刑判決 第3張

上訴人劉漢為償還境外賭債的兑換外幣行為,因不具有盈利目的,不屬於經營行為,不構成非法經營罪;劉漢騙取貸款、票據承兑、金融票證罪由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五千萬元改為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一千萬元。上訴單位漢龍集團已經歸還和有足額擔保的貸款從犯罪數額中予以核減,原審量刑偏重,對漢龍集團所犯騙取貸款、票據承兑、金融票證罪罰金由三億元改為一億元。對上訴人劉小平、曠曉燕量刑進行依法改判。鑑於上訴人繆軍、李波認罪、悔罪態度較好,二審法院採納檢察機關的適當從輕量刑建議,分別決定將有期徒刑二十年改為十九年、十五年改為十三年。

劉漢劉維終審維持死刑判決 第4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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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表示,雖然部分次要犯罪事實、個別罪名及其量刑發生變化,但並不影響死刑的適用,因劉漢、劉維所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殺人罪等罪,罪行極其嚴重,數罪併罰,維持一審對劉漢、劉維決定執行死刑的判決。同時,二審法院依法維持了一審對唐先兵、張東華、田先偉的死刑判決。死刑判決將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複核。

■ 釋疑

劉漢劉維申請減刑理由為何不成立?

一審量刑的標準和尺度,也是二審評判的重要內容。包括劉漢劉維在內的不少上訴人及其辯護人提出了申請減輕刑罰的上訴理由。

上訴人劉漢認為,其向公安機關提供劉維藏匿地點,協助抓獲劉維,具有重大立功的法定減輕情節,一審判處“死刑”量刑過重。

劉漢劉維終審維持死刑判決 第5張

檢察員當庭指出,該上訴理由不能成立。首先,劉漢歸案後向公安機關提供劉維的藏匿信息,是對自己窩藏犯罪行為的交代,不能被視為立功,只能視為坦白;其次,劉漢所犯罪行極其嚴重,無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且在歸案後,拒不供述主要罪行,推卸責任,認罪態度極為惡劣,毫無悔改之意。一審判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量刑適當,建議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劉漢劉維終審維持死刑判決 第6張

劉維辯稱,同樣作為故意殺人案件的指使者,文香灼判處死緩、劉維判處死刑,量刑不均衡。

檢察員則認為,劉維作為黑社會性質的組織者、領導者,要對本案5起故意殺人事實負責。劉維在陳富偉、周政等被害案中,是犯意的提起者,其作用大於文香灼、曾建軍等,應依法懲處,一審判處其死刑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

在劉漢等上訴案中,檢察員認為,本案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審理程序合法。上訴人劉漢、唐先兵、劉小平、仇德峯、車大勇、肖永紅、漢龍(集團)有限公司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建議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對其的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