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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追回近3000人|誰都別想"撈了就跑、跑了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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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年的時間,“天網”行動先後從90多個國家和地區追回外逃人員2873人,追回贓款89.9億元人民幣,追逃追贓工作取得重要階段性勝利——

2年追回近3000人 誰都別想"撈了就跑、跑了就了

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網頁

2年追回近3000人 誰都別想"撈了就跑、跑了就了 第2張

2017年6月1日14時許,中國籍犯罪嫌疑人朱某被美國移民海關執法局執法人員移交給中國警方。公安部有關負責人表示,該案成功告破是中美雙方執法部門按照中美元首會晤所達成的共識,開展刑事執法和追逃合作的重大成果,是中美兩國警方聯手打擊跨國刑事犯罪的又一典型案例。 新華社記者才揚攝

誰都別想着“撈了就跑、跑了就了”。近日,中央反腐敗協調小組國際追逃追贓辦公室發佈統計數據,截至2017年3月31日,兩年的時間,“天網”行動先後從90多個國家和地區追回外逃人員2873人,其中國家工作人員476人,“百名紅通人員”40人(數字截至2017年4月底),追回贓款89.9億元人民幣,追逃追贓工作取得重要階段性勝利。

境外追逃追贓工作階段性勝利的取得,在反腐專家看來,與中國刑事法治建設的全面進步關係密切。“境外追逃追贓工作的成績,最根本的還在於中國刑事法治的全面進步和國際法治形象的穩步提升。”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副教授、G20反腐敗追逃追贓中心研究員張磊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説。

追逃“利好”

貪賄犯罪定罪量刑標準調整

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取消了貪污賄賂犯罪的定罪量刑數額標準,而代之以“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以及“較重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情節”。2016年4月18日,“兩高”發佈《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公佈了貪污賄賂犯罪的具體定罪量刑標準。據此,貪污賄賂犯罪“數額較大”的標準由之前的5000元調整至3萬元,同時對其他檔次的量刑標準也作出相應調整。結合《解釋》,“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為300萬元。

如何看待貪污賄賂犯罪定罪量刑標準的調整?

在最高法召開的《解釋》發佈會上,最高法刑二庭庭長裴顯鼎指出,隨着經濟社會的發展變化,原標準已不適應這種發展變化。加之近年來的實踐,由於受地域差距等因素的影響,各地對貪污受賄移送追究刑事責任和定罪量刑的標準不盡統一,需要統一規範,一體遵循。

考慮到現實操作性,《解釋》採取“數額+情節”的定罪量刑標準模式。對此,裴顯鼎説,情節設置上輔以不同的犯罪數額限制,以此增進司法的確定性,避免因情節難以量化而出現操作性問題。

對於標準的修改,西安政治學院教授傅達林則認為,體現了量刑的科學化與反腐的法治化。傅達林指出,將量刑的具體數額標準規定在刑法當中,精細有餘而靈活性不足,難以有效適應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刑法的這種看似抽象化的修正,實際上是為貪污賄賂犯罪確立更為科學的量刑,最終追求反腐的法治化效果。“由精細趨於原則的立法,是另一種科學立法的體現。”傅達林指出。

定罪量刑標準的科學調整,對境外追逃工作產生了積極影響。

“定罪量刑的標準調整以後,入罪的起刑點提高了,給張軍的勸返工作帶來轉機。”談及上海“天網”行動追逃對象張軍,該市檢察院反貪局偵查指揮中心辦公室主任浦雪章説。

2016年12月28日,在中央反腐敗協調小組國際追逃追贓工作辦公室的統一部署和上海市反腐敗協調小組追逃追贓工作辦公室的直接組織協調下,歷經1001天的逃亡,潛逃至澳大利亞涉嫌貪污的犯罪嫌疑人、上海“天網”行動追逃對象張軍被成功勸返回國。

在對貪污賄賂犯罪定罪量刑標準進行調整的同時,作為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後的一種執行措施,終身監禁進入刑事處罰的視野。

2016年10月9日,因犯受賄、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白恩培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由此,白恩培成為了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以來,第一個被判處終身監禁的官員。

在接受記者採訪時,北京大學廉政建設研究中心副主任莊德水錶示,白恩培被判終身監禁案,具有特殊的反腐意義。終身監禁的運用,彌補了直接死刑過重而無期徒刑過輕的問題,豐富了懲治腐敗行為的手段,讓懲治更為精準和完備。

中國傳統社會存在“殺貪官”的觀念,不嚴懲貪官,不足以體現民心民意。對此觀念,莊德水錶示,死刑政策的運用要體現政治智慧,減少死刑,代之以終身監禁,完全符合國際司法趨勢,體現中國反腐的國際化,彰顯中國政府的反腐態度。

“在慎用死刑、減少死刑的趨勢下,參考世界各國的做法,終身監禁是儘量不折損法律威懾力的替代性措施。按照罪刑相適應的法律原則,從依法本可判處死刑的鉅貪開始嘗試終身監禁,是積極而穩妥的選擇,更是尊重和保障人權的重大體現。”中國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黃京平説。有學者認為,刑事處罰措施的調整,在一定程度上為通過國際司法合作開展追逃工作減少了障礙。

追贓“利劍”

“違法所得沒收程序”打破“避罪天堂夢”

如果説貪污賄賂犯罪標準的修改,給追逃工作帶來重大利好,那麼“違法所得沒收程序”制度的建立,給追贓工作帶來了新的天地。有媒體評論稱,沒收違法所得,是釜底抽薪,讓犯罪分子的“避罪天堂夢”失去了物質基礎。

長期以來,貪官外逃一直是反腐敗工作中的一大難題。一般情況下,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按照法律規定,訴訟程序就無法繼續進行下去。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修改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就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也就是説,當貪官逃匿或者死亡,訴訟程序就無法推動甚至是啟動,外逃人員的違法財產也就無法得到追繳。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在這次修訂中,增加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開闢了我國刑事訴訟中“違法所得沒收程序”的先河。

隨後,2012年10月16日,最高檢第十一屆檢察委員會第80次會議通過《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同年11月5日,最高法審判委員會通過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上述司法解釋對刑事訴訟法關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適用違法所得沒收程序進行了詳盡詮釋,為“違法所得沒收程序”運行提供了具體依據。

2017年1月,“兩高”聯合發佈《關於適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沒收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就違法所得沒收程序適用的罪名範圍、概念認定、證明標準以及具體操作規範進行了明確,增強了違法所得沒收程序的操作性。

專家指出,上述規定,充分發揮了違法所得沒收程序的積極作用,切實提高了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工作成效,促進了國內規則與國際規則形成良性互動和有效銜接,推動了違法所得沒收程序的規範、統一使用。

G20反腐敗追逃追贓研究中心主任黃風指出,我國的“違法所得沒收程序”實際上是遵循《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第54條而創建的“不經過刑事定罪而沒收”制度,有助於實現在腐敗犯罪嫌疑人死亡、潛逃或者缺席情況下的犯罪資產追繳。

“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將刑事司法國際準則引入中國刑事訴訟,呼應了國際社會加大對腐敗犯罪打擊力度的趨勢,也為中國的反腐敗工作提供了更為有力的法律保障。李華波案是我國第一起運用“違法所得沒收程序”追繳潛逃境外腐敗分子涉案贓款並最終取得成功的案例。

2013年3月11日,江西省上饒市檢察院向上饒市中級法院提出李華波案件《沒收違法所得申請書》,上饒市中院受理並對外發出沒收公告。3月20日,最高檢向新加坡檢方發出請代為向李華波及其利害關係人告知並送達沒收公告的司法協助請求書。2015年3月3日,上饒市中院就此案一審作出裁定。4月20日,按照最高檢的司法協助請求,新加坡總檢察署通過新警方將裁定正式送達李華波本人及在新的7個利害關係人。4月25日,未收到李及利害關係人的異議,裁定正式生效。

斷其財路,絕其後路。“違法所得沒收程序”切斷了外逃貪官的資金鍊,不僅如此,對於那些想外逃的腐敗官員也起到了警示作用。伴隨着各種財產申報制度以及財產登記制度的推進,防治腐敗的籠子正在制度上逐步紮緊。

追逃追贓在路上

制度發力提升國際法治形象

雖然取得了階段性勝利,但追逃追贓任務依然繁重。

據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消息,截至2017年3月31日,尚有涉嫌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的外逃出境的國家工作人員365人,失蹤不知去向的國家工作人員581人,共計946人。這些外逃人員有的在“紅色通緝令”公佈後變換身份、躲避追捕;有的深居簡出、不再露面;有的投案猶豫、決心難下;有的執迷不悟、負隅頑抗。

4月27日,中央反腐敗協調小組國際追逃追贓辦公室發佈公告,公開部分外逃人員藏匿線索,22名外逃人員目前可能居住地被公開曝光。輿論稱,公告外逃人員藏匿線索宣誓了我國反腐敗國際追逃的堅強決心,這將有助於國際社會對中國追逃追贓工作的進一步理解與支持,有利於國際主體間達成反腐合作的政治意願。

就在緊鑼密鼓開展追逃追贓集中行動的同時,學者也提出了積極的建議,力求從制度上和源頭上解決一些深層次的法律問題。

勸返,作為引渡替代措施的一種,在我國境外追逃中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2014年10月10日,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外交部聯合發佈的《關於敦促在逃境外經濟犯罪人員投案自首的通告》宣佈了關於在逃人員投案自首的政策標準。但是,在黃風看來,通告對於逃往境外人員所處的一些特殊情況以及“勸返”的特殊作用應該考慮更充分一些,力求能夠為境外追逃中的“勸返”提供明確、有效和穩定的法律和政策依據。

為此,黃風建議,要以司法解釋的形式明確和細化境外人員自首的特殊認定標準。明確標準,可以使“勸返”工作更加有據可依,使向那些顧慮重重的外逃人員所作出的寬大性承諾更加具有可信性和有效性,進而感召、鼓勵更多的外逃人員回國投案。

“只要在相關的法律程序終結前表示自願接受引渡或者遣返,從而使得境外相關審查程序終止、簡化或者提前完成,確保了引渡、遣返或移交的實現,並且回國後如實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實的,應當視為自首。”黃風建議。

如何進一步充分發揮“違法所得沒收程序”應有作用,也引發學者的關注。

記者瞭解到,自引進“違法所得沒收程序”以來,為追繳外逃人員的資產而適用此程序的審判活動並不多見。在近期由G20反腐敗追逃追贓研究中心舉行的“不經定罪的沒收”研討會上,不少專家提出了“違法所得沒收程序”降低檢方證明標準的建議。

學者認為,在沒收與定罪“一攬子”處理思維定式的束縛下,現行仍要求在行使違法所得沒收程序中,首先要查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實施了貪污賄賂罪、恐怖活動犯罪等重大犯罪”並且要求達到“高度可能”的程度,從而出現因證明標準過高導致無法進入申請沒收程序或者面臨申請被裁定駁回的情形。

西方發達國家對我國刑事法律制度的誤解和偏見,也是開展追逃追贓國際合作工作時應重點解決的問題。有觀點認為,賴昌星之所以能滯留加拿大十餘年,主要原因就在於加拿大方面對我國刑事司法制度公正性的疑慮與擔心。

“即使我們把證明中國刑事司法制度進步的相關立法擺到他們面前,他們有可能還是會頑固地認為司法實踐和立法規定可能存在較大差距,僅僅立法規定難以説明問題。”以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院長趙秉志教授2001年在加拿大賴昌星案件聆訊庭上作證的經歷為例,張磊向記者介紹了現實的困境。

酒香也怕巷子深。為此,張磊建議,適當的宣傳對於扭轉他國對我國國際法治形象的偏見具有重要作用。“比如,十八屆四中全會以後,我國政府就及時向社會宣傳對於依法治國方略的全面部署,引發外媒的廣泛報道與肯定,對於向世界展現我國刑事法治建設成績,完善國際法治形象,具有重要的積極作用。”張磊説。(於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