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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邊界模糊|銷售型詐騙充斥電視、互聯網

百姓民生 閲讀(2.76W)

剖析 電視、互聯網大肆宣傳,竟“無人能管”?

犯罪邊界模糊:銷售型詐騙充斥電視、互聯網

銷售型詐騙能得逞 因犯罪邊界難劃清

一審法官表示,在現實生活中,詐騙手段層出不窮,其中銷售型詐騙具有相當的隱蔽性和迷惑性,此類詐騙往往依託合法成立的公司,長期公開地向社會公眾進行宣傳和經營。

法官説,從消費者角度看,由於不少商家通過電話、電視、互聯網等方式向消費者推銷產品時經常會使用虛假、誇大的方式宣傳產品,消費者也常常會遇到所購買的產品達不到廣告宣傳效用的情形,不少消費者認為只是產品質量問題,或者對虛假宣傳習以為常,沒有意識到被詐騙,有的消費者雖然意識到自己的權利被侵犯,但由於缺乏有效途徑,難以主張自己的權利。

從行政執法機關的角度看,由於對銷售型電信詐騙的嚴重違法程度缺乏清晰判斷,不敢主動作為,甚至對消費者的投訴採取迴避、推諉的做法。甚至一些低層的銷售型電信詐騙公司人員,看見公司長期公開經營未被查處,誤以為自己只是實施了民事欺詐的違法行為,並非詐騙。因此,實踐中亟須明確銷售型詐騙與虛假宣傳、民事欺詐等行為的界限。

延伸 虛假宣傳與銷售詐騙界限在哪?

要看是“自賣自誇” 還是“隱瞞真相

民事領域的“虛假宣傳”與刑事銷售型詐騙界限在哪?

法官表示,首先,“虛假宣傳”的宣傳內容與銷售型詐騙中“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外延不同。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虛假宣傳的內容是誇大產品或服務本身的質量、性能,並不針對消費者本人的情況。虛假宣傳只能通過產品影響消費者,繼而獲取錢財,並不能直接從消費者本人的信息或其他外部條件驅使消費者進行消費。通俗的説,王婆賣瓜,自賣自誇,虛假宣傳的是瓜的口感、質量,並不針對買瓜的人而有所不同。

而銷售型詐騙的作案手法概括為“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這種手段並不僅限於對產品質量、性能本身的誇大和吹噓,還包括虛構一切有助於實現其詐騙目的的事實,例如虛構權威身份,誇大被害人的實際情況,刻意營造緊急狀況、騙取被害人同情等。銷售型詐騙可以因人而異,虛構不同的事實。因此,虛假宣傳只是詐騙犯罪活動可能採取的手段之一。

另外,虛假宣傳與銷售型詐騙的針對對象不同。虛假宣傳無論是採取廣告還是現場演示等方式,其針對的對象往往是不特定的人員,而銷售型詐騙的詐騙對象則是由不特定對象轉化為特定對象。通俗來説,虛假宣傳行為是“廣泛撒網”,使“願者上鈎”。而銷售型詐騙則是先“廣泛撒網”,再“重點培養”,待鎖定被騙對象後,因人而異實施深度詐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