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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國土資源廳規劃處原處長受賄90萬|獲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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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 柏立誠

雲南省國土資源廳規劃處原處長受賄90萬 獲刑2年

雲南網訊 雲南省國土資源廳規劃處原處長鬍某,官小權重,全省很多土地規劃建設項目都得經他批准。在職期間,胡某利用手中權利,很多項目連招投標都不走,就直接讓給他送錢的公司做……2005年~2014年,他先後收受賄賂90萬元。近日,昆明中院以受賄罪,判處胡某有期徒刑兩年半。

在職10餘年受賄90萬

昆明市檢察院指控:2005年~2014年期間,胡某先後利用其擔任雲南省國土資源廳規劃處處長、雲南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工作領導小組成員、雲南省國土資源廳興地睦邊農田整治重大工程指揮部副指揮長的職務之便,多次收受他人所送賄賂共計90萬元,併為他人謀取利益。

2005年~2009年,胡某在擔任雲南省國土資源廳規劃處處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昆明科地土地技術諮詢有限公司謀取利益。為表感謝,除了送上25萬元現金外,每逢春節,該公司實際控制人浦某(另案處理)都會準備10萬元現金送給胡某,截至2009年,共計送出65萬元。

2006年~2008年,胡某在擔任雲南省國土資源廳規劃處處長、雲南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工作領導小組成員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昆明某科技有限公司謀取利益,收受公司董事長趙某(另案處理)所送的15萬元。

2013年~2014年,胡某在擔任雲南省國土資源廳興地睦邊農田整治重大工程指揮部副指揮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沈某(另案處理)謀取利益,收受沈某所送的10萬元。

案發後,胡某全額退繳贓款,主動繳納罰金。

犯受賄罪一審判刑兩年半

昆明中院審理認為,身為國家工作人員,胡某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為他人謀利,其行為構成受賄罪,應負刑事責任。胡某犯罪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罪行,屬於自首,依法可從輕或減輕處罰。胡某積極退贓、主動繳納罰金、真誠悔罪,依法可從輕處罰。本院結合被告人胡某犯罪的情節、社會危害的程度、認罪悔罪的表現,給予其罪刑相適應的判處。

昆明中院作出一審判決:胡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零6個月,並處罰金20萬元;涉案贓款予以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