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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質量工作考核辦法》出台發生區域性質

百姓民生 閲讀(1.85W)

蘭州晚報訊(記者方言)經省政府同意,省政府辦公廳近日印發《甘肅省質量工作考核辦法》。該《考核辦法》的考核對象為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

《甘肅省質量工作考核辦法》出台發生區域性質

《考核辦法》明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一個考核年度。考核主要從產品質量、工程質量、服務質量、環境質量等領域的質量安全和質量發展兩個方面進行,包括質量目標完成情況和質量措施落實情況。考核評定採用評分法,滿分為100分,考核評分在60分以下為不合格。發生區域性、系統性質量安全事件的,考核結果一律為不合格。

《考核辦法》明確,考核結果排名後三位的,應在考核結果通報後一個月內向省政府作出書面報告,提出限期整改的工作措施;考核結果不合格或限期整改工作措施落實不到位的,由省政府領導對市州政府負責同志進行約談。對於發生區域性、系統性質量安全事件、造成惡劣影響的,要啟動問責程序,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對在質量工作考核中瞞報、謊報情況的,予以通報批評;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