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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家暴當事人不申請保護令

百姓民生 閲讀(1.3W)

□ 本報記者 徐鵬 本報通訊員 段格林

大量家暴當事人不申請保護令

《法制日報》記者今天從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獲悉,自最高人民法院部署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全國百家法院啟動試點工作以來,截至2016年12月31日,山東省基層法院共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62份,其中2016年3月1日後發出51份。

人身保護令發放少執行難

山東高院民一庭庭長崔勇介紹説,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申請與現實存在的家庭暴力不成比例,大量遭受家庭暴力的當事人不申請保護令。

究其原因,家庭暴力大都發生在婚姻家庭糾紛中,而且遭受暴力的大都是女性或者老人、兒童,其在心理方面對施暴者存在恐懼,不敢申請;傳統社會觀念普遍認為,遭受家庭暴力屬於隱私,礙於情面不願申請;對廣大社會公眾而言,人身安全保護令仍是一種相對陌生的制度,對它仍缺乏信任。

崔勇説,少數基層法院存在畏難情緒,擔心出現送達時當事人不遵從、拒收,送達後拒不繳納罰款、拒不履行等情形。由於缺乏相應的威懾力和強制力,有些情形下法官自身安全尚難保障,因此,對落實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積極性不高。

法院依法簽發人身安全保護令後,由於家庭暴力發生場所、時間的特殊性,使得法院無法24小時監督被申請人的執行情況。

部分法院反映,家庭暴力人身安全保護令送達難度較大,尤其是向公安機關及居委會送達時,經常遇到拒絕簽收,配合措施難以落實到位。

崔勇建議,法院應與公安機關、民政、婦聯、社會救助機構、街道辦事處等基層組織、施暴者所在單位等各部門聯動配合,形成防範家庭暴力的合力。加大執行力度,在人身保護令有效期間,如一方違反保護令,申請人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請求,也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被申請人違反保護令禁止事項,視情節輕重,可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此外,要深入開展反家庭暴力宣傳活動,改變人們的錯誤認識。

村規民約侵害婦女土地權益

據統計,婚姻家庭案件中,極少有當事人提起涉及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的訴訟請求。

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受到侵犯,緣於農村土地資源緊張、土地承包權流轉市場不發達、法律規定不完善等多種因素。“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是當前國家農村土地承包政策,由於農村集體沒有多餘土地,新進人員很難取得土地。

崔勇説,當前,少數違反法律規定的村規民約成為侵害農村婦女合法土地權益的主要因素。具體表現為,婦女出嫁後,在嫁入地未分得承包地,原集體經濟組織收回出嫁女的土地承包權;出嫁婦女在嫁入地未分得承包地,原集體經濟組織不支付其土地補償費;嫁入地長期不分給嫁入女承包地,使其在較長時間內不能取得土地利益。

儘管那些侵害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的村規民約不符合法律規定,但由於長期被多數羣眾和基層組織認同並執行,給人民法院的案件審理和執行帶來較大困擾。

崔勇説,通過立法解決出嫁女在嫁入地的土地承包權益問題,是解決農村婦女生活保障的根本措施。

崔勇建議,取締侵害出嫁女等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的村規民約;建立健全相應的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和調解制度,先行調處侵害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的糾紛,從中發現問題、制定措施,確保糾紛及時妥善解決;爭取更高層次的立法支持。

創新機制實行調解前置

據瞭解,2014年,山東法院新收婚姻家庭案件137798件,2015年為144229件,同比上升4.67%;2016年為141913件,同比略有下降。

山東法院不斷創新工作機制,全面落實調解前置、家事調查、心理疏導、財產申報、家事回訪、離婚生效證明書、冷靜期、弱勢羣體保障8項制度。

崔勇説,山東法院積極落實多元化解糾紛機制舉措,貫徹調解前置和調解優先原則,對於當事人提起的家事訴訟,告知先行由人民調解組織或基層組織調解,由人民調解組織或者基層組織出具已進行調解證明,人民法院才予受理。既充分發揮婦聯、村(居)委會、農村有威望人士等的調解作用,促進家事糾紛妥善化解,又能分流案件,緩解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矛盾。

據瞭解,山東將擴大家事審判改革試點面,各市中院轄區內三分之一的基層法院將進行改革試點,注重挖掘和利用好豐富的齊魯文化資源,特別是注重與儒家文化的銜接、融通,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山東高院還將與高校合作,加強家事法律理論研究,借鑑理論研究的最新成果,科學推進家事審判改革。

本報濟南4月7日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