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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公眾賬號未經許可一律禁發新聞”屬於

百姓民生 閲讀(1.52W)

光明網北京5月6日電( 李政葳)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日前發佈新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後簡稱《規定》)引發關注。外界存有疑問稱,是不是自2017年6月1日《規定》實施後,微信公號等公眾賬號未經許可均不能再發布新聞?對此,中國傳媒大學教授、網絡法與知識產權研究中心主任王四新表示:“這其實是有失偏頗的解讀,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對待。”

專家:“公眾賬號未經許可一律禁發新聞”屬於

瞭解到,現行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在2005年開始施行。近年來,個別組織和個人在通過新媒體方式提供新聞信息服務時,存在肆意篡改、嫁接、虛構新聞信息等情況。

新的《規定》中提到,通過互聯網站、應用程序、論壇、博客、微博客、公眾賬號、即時通信工具、網絡直播等形式向社會公眾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應當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禁止未經許可或超越許可範圍開展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活動。

王四新説,根據《規定》,公眾賬號作為可向社會公眾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的形式之一,需要獲得許可。由於申請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應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法人,即具備通常所説的法人資格,實際上需要取得許可的包括三種情形:一是專門從事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的網站開設公眾賬號用於提供新聞信息服務的,要取得許可;二是新聞單位通過開設公眾賬號用於提供新聞信息服務的,要取得許可;三是法人主體開設公眾賬號用於提供新聞信息服務的,要取得許可。除了以上的情形外,對於其他主體開設公眾賬號,不需要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比如,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開設公眾賬號發佈本單位政務信息的,就不需要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因此,所謂公眾賬號未經許可一律禁發新聞顯然屬於片面解讀。

王四新説,總的看,任何單位和用户都不得製作、複製、發佈、傳播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信息內容。需要強調的是,作為互聯網平台,需要承擔審核平台賬號的開設信息、服務範圍等主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