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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減少青春血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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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減少青春血色

如何減少青春血色 第2張

□ 本報記者 吳曉鋒

2017年,大學生自殺事件接連出現。1月11日,山東大學一女生被發現在出租屋內上吊自殺,被發現時已身亡四天;2月27日,廣西大學一在讀研究生燒炭自殺死亡;3月4日,渭南職業技術學院農學院一名大二學生在宿舍內上吊身亡;4月11日,廈門華廈學院大二在校女學生因捲入校園貸選擇自殺。

國家衞生部曾公佈一項調查數據,數據顯示,自殺在中國人死亡原因中居第5位,15歲至35歲年齡段的青壯年中,自殺列死因首位。在全球,自殺是導致15至19歲青少年死亡的五大原因之一。

大學生自殺事件頻發,在引人扼腕的同時讓人深思,應該如何預防自殺事件的發生,家庭、學校、社會又應當承擔什麼角色?又該由誰來承擔責任?

事件頻發,心理問題是主因

《法制日報》記者瞭解到,在重慶地區近幾年內曾發生數起大學生自殺事件。2014年12月24日,重慶地區一高校官方微博通報,該校2011級聶姓同學在校外自殺身亡。事隔幾個月後,2015年3月20日,該校又發生一起學生自殺事件,2012級姜姓同學在宿舍自殺身亡。2016年1月6日,據重慶工商大學官方微博通報,該校文學與新聞學院趙姓同學在寢室內自殺身亡。

2012年3月,重慶交通大學大學生生命教育創新模式構建課題組曾發佈了一個關於“重慶大學生生命教育狀況”調查數據,在接受調查的重慶十餘所高校的近1000名大學生中,17.39%的大學生有過自殺念頭。山東大學自殺預防研究中心也曾對大學生羣體進行過調查,有自殺意念的學生佔到被調查者的16.39%。

記者採訪西南大學心理學部應用心理學系副教授、心理學博士吳明霞瞭解到,自殺的原因各種各樣。有的是因為原來就有一些心理疾病,當心理疾病嚴重到一定程度,病人都可能產生自殺的念頭。另外一部分可能是因為突發事件,如天災人禍或家庭發生事故,使他們感到壓力很大,於是會想辦法去解決這些壓力,當一段時間後發現自己能力和資源無法解決問題,就可能產生自殺的念頭。還有一些是出於憤怒、攻擊等情緒。

吳明霞教授同時介紹,自殺可能還會和天氣、季節有關,每年的5月和11月是自殺的高發時期。在高校工作中發現,每年5月和11月來預約進行心理諮詢的人數會陡增,其中一部分人有自殺念頭甚至曾經實施過自殺行為。

重慶工商大學社會與公共管理學院副教授袁琳從社會學角度向記者介紹了大學生自殺的一些可能原因,表示家庭環境的影響,學校教育的缺失,社會環境的變化都會對學生產生影響。袁教授同時表示,社會價值觀的取向,個人對生活意義的追求,家庭關係不良,教育以成績為導向的追求等多重因素都在學生自殺事件中發揮着作用,而不是單純的某一條件或某一環境的作用結果。

生命逝去,莫讓善後變“鬧事”

大學生自殺事件頻發,在類似事件中一直存在責任劃分問題爭議,以及因事件產生的死者親屬到學校“鬧事”的情形。

記者經查閲瞭解到,根據教育部2002年9月1日頒佈施行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已履行了相應職責,行為並無不當的,無法律責任”,其中的第三項規定,“學生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態,學校不知道或者難以知道的”,第四項規定,“學生自殺、自傷的”。

就大學生自殺事件中誰來承擔責任這一問題,記者採訪了重慶一高校在校生。該學生認為,在這類事件中學校應負有一定責任,但學校不可能做到時時刻刻照看到每一位學生,不能苛責學校,應予以體諒。這類事件發生更多的是整個教育體系的問題,我國在心理健康教育這方面重視程度還有所欠缺,不能將責任歸咎於某個學校或者説大學整個羣體。

北京大成(重慶)律師事務所律師聶煒昌的觀點是,大學生一般已經滿18週歲,是成年人,在民法的規定裏,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他作出的任何決定,都應承擔相應的後果。自殺一事,是他對自己生命的放棄,他侵害的是自身的生命權,受害人是他自己,侵權人也是他自己,從法律角度上説,只有對他自己負責,但因為人已逝去,也就是無人應對此負責。

袁琳認為,在責任劃分上學校確有過錯的應承擔一定責任,但現在因家長“鬧事”等情形使得學校責任有所擴大,這是不合理的。袁琳表示,大學生已經是成年人,學校只承擔一部分的教育責任,大學生活只是其生命歷程中的短暫一段時間,一個人的性格心態的形成不是短短几年能決定的,和其成長環境,家庭、社會環境都有關,不能將責任都歸結於學校。

袁琳同時表示,現在社會在家長“鬧事”時會傾向於將責任歸結於學校,這將學校的責任擴大了,對於整個事件的責任分擔以及事件的處理都產生了影響。大學生自殺是整個社會的責任,關注個體的心理健康,解決大學生的“空心病”,改變大學生生活無意義感的認知等問題需要整個社會來思考。

重慶工商大學文學與新聞學院2014級趙姓同學在寢室內自殺身亡後,網絡曾有傳言死者生前存在考試作弊被抓情況,學校經核實後進行了闢謠。在趙同學死後,其家屬因喪女之痛採取了情緒化行為,拉着寫有“還我女兒”字樣的白布黑字橫幅聚在學校門前討要説法。面對家屬的情緒化行為,學校仍本着人道主義原則,合法合理合情地幫助家屬處理善後事宜。

那麼,自殺學生家屬到學校“鬧事”擾亂教學秩序,是否要承擔責任?對此,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陳世偉表示,自殺學生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親屬到學校“鬧事”,並不無法律根據。但是,畢竟關係生命的逝去,學校應當盡最大努力與自殺學生近親屬或者其他親屬溝通。當然,如果近親屬或者其他親屬聚眾嚴重擾亂教學秩序,後果特別嚴重的,也可能涉嫌犯罪。

自殺預防,關注和教育是關鍵

記者瞭解到,雖然不是所有的自殺都可防止,但是大多數自殺是可以預防的。

吳明霞介紹,自殺存在3個階段的發展過程,分為動機或意念形成階段,矛盾衝突階段和行為選擇階段,自殺預防的最佳階段是自殺形成的前期階段。

自殺預防要做到關注觀察關心,要周邊的人多一些對人本身的關切。在自殺者面對負面生活事件或抑鬱,開始進入動機或意念形成階段,自殺者通常會表現出與平時的差異。這種變化差異會體現在飲食和睡眠情況改變,個人衞生狀況變化等方面,個人情況的變化一般意味着內心的變化,這時需要身邊的人多加以關心。

處於矛盾衝突階段的人一般會和其他人進行討論,會較為明顯地表現出自殺傾向,是最容易發現的階段。自殺後期的人,因為其已經決定了自殺,放下了壓力,整個人變得平和,狀態反而會變好,會做出一些類似告別的行為。

吳明霞以詩人海子為例向記者解釋,海子的《面朝大海春暖花開》就是處於第三階段時寫下的作品,他當時已進入平和的心態,已經想開了,收穫了不衝突的幸福,所以有了幸福的閃電的描述,這是一首訣別詩。第三階段的人會開始掩飾自己自殺的意圖,開始尋找自殺的工具和方法,這時會很難發現並改變。

除了從個人角度出發進行預防,學校和社會也應該做出相應的預防措施。袁琳稱,高校應該加強心理健康教育,雖然一直在呼籲,但是力度始終還是不太夠。袁琳建議,可以將心理健康課程還有生命教育課程作為學生的必修課,對提高學生心理健康水平很有意義。

記者瞭解到,各個高校雖都設有心理諮詢室,但存在着人力資源不夠等問題。加強輔導員對學生心理健康的關注,建立相應的心理輔導團隊,開展心理健康教育講座等方式都將有利於高校的心理健康教育發展。高校除了加強心理健康教育,建立合理的預防機制也必不可少,有關專家曾提出學校可建立3級預防,包括積極治療相關疾病,宣傳相關知識,提高學生心理健康素質;對自殺高危人羣進行危機干預,幫助其擺脱困境,打消自殺念頭;採取措施防止自殺未遂者再次自殺。

袁琳認為,大學生自殺現象涉及到很多方面,不只是單純的家庭、學校的問題,整個社會的價值觀,社會的導向都存在影響,減少大學生自殺需要的是社會各方的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