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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濫用權力將受司法"適當干預"

百姓民生 閲讀(2.98W)

股東濫用權力將受司法“適當干預”

股東濫用權力將受司法"適當干預"

■本報記者 侯捷寧

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四)》(簡稱《解釋》),並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解釋》明確,公司股東濫用權利,導致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司法可以適當干預,以實現對公司自治失靈的矯正。

據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杜萬華介紹,《解釋》包括27條規定,涉及決議效力、股東知情權、利潤分配權、優先購買權和股東代表訴訟等五個方面糾紛案件審理中的法律適用問題。

“這個《解釋》對公司的股東是一個有力的約束,而且更好的保護了中小股東的權益。”中銀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唐寶國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

一直以來,股東的利潤分配權備受關注。所謂利潤分配權,是指股東有權按照出資或股份比例請求分配公司利潤的權利。是否分配和如何分配公司利潤,原則上屬於商業判斷和公司自治的範疇,人民法院一般不應介入。

近年來,公司大股東違反同股同權原則和股東權利不得濫用原則,排擠、壓榨小股東,導致公司不分配利潤,損害小股東利潤分配權的現象時有發生,嚴重破壞了公司自治。譬如,公司不分配利潤,但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領取過高薪酬,或者由控股股東操縱公司購買與經營無關的財物或者服務,用於其自身使用或者消費,或者隱瞞或者轉移利潤等等。

因此,《解釋》第十五條規定,公司股東濫用權利,導致公司不分配利潤給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司法可以適當干預,以實現對公司自治失靈的矯正。“業內一直呼籲相關《解釋》的出台,這對於更好的保護中小投資者權益是一個好的開端”。唐寶國表示。

但他同時表示,《解釋》裏説的“適當干預”,具體干預到什麼程度並沒有明確,具體怎樣操作需要司法實踐做出1個至2個判例來作為參考。

此外,《解釋》還進一步完善了股東代表訴訟機制。

(侯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