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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水君|愛國是人類普遍的道德品格和法律義務

百姓民生 閲讀(2.73W)

原標題:愛國是人類普遍的道德品格和法律義務 胡水君

胡水君:愛國是人類普遍的道德品格和法律義務

愛國,既是人的道德品格,也是國民的法律義務。這是一個古今適用的命題。一方面,叛國和分裂國家,無論是在歷史上還是在現實中,都是各國要施以刑罰的重罪;另一方面,愛國作為人類共同的道德品格,在世界各民族皆得以代代傳承。在現代社會,愛國有時會被視為意識形態色彩濃厚的“高調大詞”,似乎是離個人平常情感比較遙遠的虛偽宣傳輿論。事實上,愛國不僅作為古老德行不是空洞虛渺的,而且在現代國家亦是實實在在的公民美德。即使在美國、法國這些現代國家,愛國也一直都是道德和政治上的強勢話語。“我唯一的憾事,就是沒有第二次生命獻給我的祖國”,這是美國民族英雄內森·黑爾講的話。“不要問你的祖國能為你做什麼,要問你能為你的祖國做什麼”,這是美國總統肯尼迪的一句廣為流傳的名言。法國的拿破崙、孟德斯鳩等政界和學界名人,也將愛國看作現代文明人的道德品行和政治美德。

無論是在過去、現在還是未來,無論是在哪個國家,愛國都可謂人類普遍的道德品格和法律義務。

一、愛國,是古聖言行所充分體現出的人之為人的天然正義情感

佛陀,是釋迦族的聖人,雖然出家,但在故土家國面臨戰爭危險時挺身救護。佛陀在琉璃王率軍隊攻打迦毗羅衞時説,“親族之蔭,故勝外人”,顯示出佛陀對故國的眷戀和愛護,亦道出了人類對於親族的一般情感。佛陀也以此言行,深遠地影響着後世,中國佛教界因之形成了根深蒂固的愛國護教傳統。孔子,是古代中國的聖人,雖然成道,但對故土家國始終抱有眷顧愛護之心。據《史記》記載,在聽説故國魯面臨外軍入侵時,孔子對弟子説:“夫魯,墳墓所處,父母之國,國危如此,二三子何為莫出?”最終,孔子讓弟子子貢巧妙地解除了魯國的危難。孔子常年遊走於外國,但對故國魯始終存有留戀之心。據《孟子》記載,“孔子之去魯,曰:‘遲遲吾行也,去父母國之道也。’去齊,接淅而行,去他國之道也”。孔子對於“父母之國”所顯現出的此種依依不捨,實屬人之常情,並非聖賢獨有;而這一常情在聖賢言行上亦得自然流露,足見此常情的可貴。孔子晚年,得以“歸魯”,在故國離世,這與“葉落歸根”“月是故鄉明”的民族心理亦是十分契合。總體看,佛陀和孔子,都以質樸的言行,為後世樹立起需要追隨也值得效仿的正當愛國心態和護國行為典範。而且,這兩位聖人雖然看上去超凡脱俗,但對國事卻並非完全漠不關心。就國家治理,佛陀講過“七不衰法”,孔子也講過“為國九經”,都透顯出對國家安定的期望。千載之後,古聖先賢的這些道德言行,仍不失為寶貴精神財富,值得現代人深思省察。

二、愛國,是中華文化傳統中作為民族精神傳承的高尚道德品格

從根本看,佛家的終極關懷在“眾生”,儒家的終極關懷在“天下”,並不能因為佛陀和孔子表現出愛國情懷,就認定他們是國家至上主義者。不過,無論是在佛家教義還是在儒家教義中,國家都是從個人到“眾生”、從自身到“天下”之間的中間道德形態。換言之,愛自己的國人民族,是普度眾生、平治天下首先要達到的道德要求。相對普度眾生、平治天下而言,愛國是更為基本的道德水準;而相對自私自利而言,愛國又是更為高尚的道德心態。儒家所講的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尤為清楚地表達出人道德進步的這種次第結構。基於愛國角度審視,藴涵在此結構中的一個基本原理是,愛天下人,需要先做到愛國人,而做到愛國人,又需要先做到愛族人和家人。明顯的是,在此道德次第結構中,國家處在人的道德修為境界程度比較高的層次;愛國屬於人類高尚道德品格,呈現出人的愛心或道德情懷向外更大範圍、更大程度的擴展。“大學之道,在明明德,在親民,在止於至善”,比照《大學》開篇的這句話看,愛國實為“親民”的一種表現,是最終達到“止於至善”需要經歷的道德階段。可以説,在中國文化傳統中,愛國既是一種有着天然親族基礎的正義情感,也是人的一種道德能力和道德責任,是人生的重要道德實踐,有着人格完善的明確道德路向。這一道德實踐,在中國歷史上,通過“精忠報國”“苟利國家生死以,豈因禍福避趨之”等愛國話語,以及很多人誓死抵禦外來侵略、不惜捨棄身家性命而不選擇反叛背離祖國的愛國行為,不斷得以充分展現。也因此,愛護國家、捍衞國土、救濟國民,最終成為融入中華血脈的民族大義。從文化層面看,作為民族大義的愛國,不僅有世代相傳的民族精神基礎,也深深植根於中國文化的道德理論中。諸如“天下歸仁”“萬物一體”“民吾同胞,物吾與也”之類的世界觀念,以及“為仁由己”“仁以為己任,不亦重乎”之類的道德觀念,都可謂中華民族愛國道德實踐的深厚文化土壤和學理根基。在現代語境下,自覺傳承和發展中國文化傳統中的這些道德理念,構成愛國意識進一步延續擴展的重要文化條件。

三、愛國,是我國現行憲法規定的社會公德和公民基本法律義務

對於作為人類在情感與外在行為統一的愛國,法律不能強制要求人產生愛國情感,但法律對人的外在行為可以從正向和反向作出規定。從我國現行憲法條文看,愛國既是社會公德,也是法律義務。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國家提倡愛祖國……的公德,在人民中進行愛國主義……的教育。”在此條款中,“愛祖國”是國家予以提倡的公民美德,是公民道德教育的內容。不僅於此,憲法還在“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這一章,從行為角度對公民的愛國義務作了剛性規定。相關內容包括:“公民有維護國家統一……的義務”“公民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祕密……尊重社會公德”“公民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保衞祖國、抵抗侵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每一個公民的神聖職責。”與此相應,我國刑法對“煽動、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也作了更為具體的罪刑規定。此外,結合憲法有關根本法、國旗等的專門條款而言,公民的愛國行為還包括維護憲法尊嚴,尊重國旗、國歌、國徽等。將這些內容放在整個憲法文本中綜合起來看,愛國並非消極強制義務,而是體現着公民主體性的積極道德責任。憲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第四十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這些規定,將國家事務與公民責任緊密聯繫起來,為公民的愛國熱情向國家治理層面深入擴展提供了廣闊道義空間,也為公民基於愛國熱情而使國家治理更趨完善設置了程序保障、制度途徑和實現形式。“國家興亡,匹夫有責”,持久綿延於中國文化傳統中的這種包括愛國在內的道德情愫,在民主時代特別需要沿着法律渠道得到更進一步的維護、培育和發展。(西藏社科院南亞研究所研究員 胡水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