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東方女性站>情感>戀愛>

民主就是要“麻煩”一些——|一個法律條文背後

戀愛 閲讀(1.21W)

1979年,國家進入民主法制建設新時期。

這一年秋天,我被調入了立法機關,此前未專門學過法律,只做過一些政策研究,民主與法制的概念在腦海裏如雲中月,輪廓模糊。起初,分派給我的活兒只是簡單的抄抄寫寫、編印資料,起草和修改法律條文插不上手。為此,曾經自嘲:不是和尚,不會念經,剃了個光頭就進到廟裏來了。

那時,蒙難十餘年,剛剛復出工作的彭真,被全國人大常委會任命為法制委員會主任。他是當時黨內為數不多的通曉法律的領導人。楊尚昆説,彭真從1954年起,就實際主持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工作。彭真的一些講話,我已具體回憶不起來。但有一句話,卻至今印象深刻。有一次,他在會議上説了一句我從未聽過的話:“立法就是要廣泛聽取意見,既要聽取相同意見,更要聽取不同意見。民主就是要‘麻煩’一些。”

民主就是要“麻煩”一些。這句話對當時的我來説,新奇而又疑惑。民主當然是好事,為什麼會“麻煩”,百思不得其解。

我第一次在立法中遇到民主的“麻煩”,是參加1980年婚姻法的修改時。

1950年,第一部婚姻法誕生,此後經歷了30年的風霜考驗。

民主就是要“麻煩”一些—— 一個法律條文背後

自1950年婚姻法實施後,自由結婚的風氣在農村很盛行。圖為1952年11月9日,湖南省醴陵縣白兔潭村貧農全裕盛(男)、孫桂華(女)向區政府登記結婚,司法幹部正把結婚證書遞給他們。攝影/毛鬆友

1980年,全國婦聯等十個單位起草了婚姻法“修改草案”,修改內容包括提高法定結婚年齡等幾個問題,而最難處理的,則是對離婚問題的規定。

1950年婚姻法的離婚表述是:

第一,“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對這一項,無論繁鬧的城鎮,還是偏遠的鄉村,人們都沒有異議。河北山區農民説得好:“兩口子都不願意一起過了,別人還管個啥?”

第二,“男女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的,經區人民政府和司法機關調解無效時,亦准予離婚。”這條新中國成立初期頒佈、已執行多年的規定,竟出人意料地引起了一場爭論。

從立法機關到社會上,都是兩種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這一規定是完全正確的,是對人們感情生活的理性尊重。情感是維繫婚姻的倫理契約,強制感情已破裂的兩人同住一個屋檐下,只會壓制並扭曲人性,隨時可能爆發一場後果難料的衝突。持這種觀點的,城裏人、知識界和領導幹部居多。一些學者引用恩格斯的經典言論:“沒有感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這種主張,有人稱為“感情説”。

另一種觀點認為,這一規定大有問題。一方堅決要求離婚,調解無效就能離,這實際為婚外戀、第三者插足等不道德行為開了方便之門。近幾年的離婚亂象跟這一規定有很大關係。他們主張:一方要求離婚,理由正當的,准予離婚;理由不正當的,不準離婚。所謂理由不正當,所指主要是“喜新厭舊”“另尋新歡”“第三者插足”之類。這種主張,有人稱為“理由説”。

雙方各持己見。這一條應如何修改?如何尋找到普遍認同的共識?其實質,則是法律到底支持和提倡何種婚姻的問題。

那階段,全國各地的申述意見信如雪片紛至沓來。

找了個時間,我作為法制委員會調研人員,跑到了北京的酒仙橋街道和遠郊平谷縣,聽取了幹部和百姓的看法,眾説紛紜。平谷縣的法院數據卻讓我陷入沉思。按城區、平原、山區三類劃分,城區多年來的離婚率最高,平原次之,山區最低。山區有的媳婦“受了婆婆和男人的氣”,甚至挨打受罵,到公社要求離婚,公社幹部勸阻道:“打是‘疼’,罵是愛,離什麼婚呀。”

這讓人反思,離婚率越低,是否就越好?

婚姻自由,意味結婚自由,同時也包含離婚自由。只承認前者而否定後者,那就等於説婚姻只有一次性自由。當一對夫妻感情破裂,讓這個婚姻解體,就有可能重新建立起兩個幸福家庭,不能用法的強制力維持感情破裂的婚姻,這應是離婚自由的“底線”。

為此,法制委員會在彭真的指導下提出了修改方案,在離婚規定中增加了“感情確已破裂”這個條件,改成“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節;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依照立法程序,婚姻法的修改還需要過兩個“關口”:先是全國人大法案委員會(其成員大多為法制委員會成員)審議,提出修改和表決方案;再是提請全國人大全體代表審議,最後付諸表決。

1980年8月30日,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開幕,議程之一便是修改婚姻法。

9月4日上午,在人民大會堂台灣廳,法案委員會對婚姻法“修改草案”進行審議。彭真坐在主持人位置上,領着法案委員會幾十位委員,逐條討論“修改草案”。

多數條文意見分歧不大,討論到離婚條款時,遇到了“麻煩”。

這次會議,我受命承擔會議的記錄工作。

會上的爭論聚焦於法制委員會修改方案所加的限制,“如感情確已破裂”,准予離婚。此次爭論其實是前段時間社會爭論的繼續發酵和縮影。

不少委員支持這一修改,認為“兩面意見都考慮到了”,“比較合理、可行。”

反對意見從兩個對立的角度提出了異議。

一種意見是,增加“感情確已破裂”的限制條件仍然乏力。對“喜新厭舊”、有“第三者”的人,不能這樣輕易離婚,“這是對違反道德行為的鼓勵”,一些女委員尤其持此種看法。但這受到了其他幾位委員的質疑,認為“道德上的錯誤不能用不準離婚的辦法來懲罰”,有人説“應當用批評、處分的辦法處理”,也有人説“可以考慮在財產分割時更多照顧沒有過錯的一方”。

另一種對立意見是,反對增加“感情確已破裂”這個條件,認為它“沒法操作”。曾任中國科學院副院長、黨組書記的張稼夫,是從晉綏根據地走出來的老同志,和彭真很熟悉。他激動地從會場後面走到彭真面前,指着條文問彭真:“加上‘感情確已破裂’,彭真同志,你手裏有沒有一把尺子衡量這個界限?如果有,我就同意。如果沒有,那就是讓法官説了算,該離婚的長期拖着離不了,我不贊成加。”

張稼夫語帶火氣,聲音很大,整個會場立刻安靜下來,委員們的目光齊刷刷地投向彭真。

只見彭真衝着張稼夫笑了,説:“稼夫,你真把我問住了。按我原來的想法,也不想加這句話。對離婚案件,法院態度偏嚴,過分強調調解,久拖不決,導致當事人長期痛苦,甚至激化矛盾,造成兇殺案件。但現在大家分歧這麼大,總得找出一個大家能接受的解決辦法。加上這條,説明我們社會主義國家在婚姻上是強調以感情為基礎的。”

藉着張稼夫的話題,彭真講了一段自己親身經歷的“故事”。

彭真曾任中共中央晉察冀分局書記。當時,一位領導幹部的愛人喜歡上了另外一個男人,夫妻間矛盾很激烈。男方要求離婚,但組織一直不批准,怕影響不好。結果,這個幹部忍無可忍,一氣之下把那個“第三者”打傷了。彭真説,真“不願意處罰他。但他犯了法,不處罰不行。如果我們早一點允許離婚,就什麼矛盾都沒有了”。

會議進行中,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送來一封信。信是直接寫給彭真的。彭真看完後,笑着對大家説:“一位老同志給我們來了一封信。此人叫夏之栩,是革命先烈趙世炎同志的夫人。這信的大意是建議我們對離婚不要限制太嚴。夏大姐説,現在有的領導幹部誰離婚都要干涉,這不好。人家過不下去了就分手,我們管那麼多事幹什麼!”

信的大意講完,會場裏笑聲一片。

午飯時間到了,這一離婚條款也足足討論了兩個小時。

彭真説:“各位委員都講了自己的意見,大家的看法越來越接近。因為這一條有分歧,我們就對這一條表決一下。”

表決結果,舉手贊成修改方案的佔了大多數。

彭真接着説:“這個修改方案在我們這裏算通過了,能不能最後通過,還要由代表大會審議決定。不贊成這個修改方案的委員,還可以發表文章表達自己的觀點。”

會議結束後,全體與會者包括工作人員都到旁邊大廳用餐。我因整理會議記錄去得稍晚,服務人員見彭真和楊秀峯、高克林、武新宇等老同志的飯桌上還有一個空位,就把我領到這一桌。

吃飯間,幾位老同志感慨道:“一個條文的討論,花了兩個小時,總算定下來了。”彭真説:“立法總要多聽不同意見,才能把問題搞準。相同意見沒有什麼可討論的。民主就是要‘麻煩’一些。”

這是我又一次近距離地聽他講這句話。與以往不同的是,一年多的經歷,讓我對這句淺顯而又深刻的話,有了更多更真實的體會。

新修改的婚姻法通過後,司法機關對“感情確已破裂”作了司法解釋,如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等,為判案提供了“尺度”。

後來,我在立法機關也逐漸承擔了組織起草和修改法律案的任務。協調修改法律案確是一件難事。每當眾説紛紜、爭論不休、難有進展而心生煩躁時,總會提醒自己:“民主就是要‘麻煩’一些。”於是重振精神,耐心地和大家一道尋求解決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