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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將被告人關進鐵籠|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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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東方早報報道 6月18日,律師朱壽全遇到一件奇事,他到河北一法院開庭時,看到自己的當事人庭前被關在法院一房間鐵籠裏。究竟法院這樣的做法是不是對人家人身權利的侵犯呢?小編覺得,沒有宣判之前,是不應該這樣對人家的哦!

朱壽全告訴澎湃新聞,整個房間有15平米大,從門口並排擺放着三間鐵籠,每個鐵籠長約1.6米,寬有3米,1人多高,與馬戲團關老虎、獅子之類的鐵籠無異。“被告人就關在靠近門口的第一個鐵籠,這是我從業20多年來第一次見到如此踐踏被告人尊嚴的行為。”

法院將被告人關進鐵籠 是否合理

“被告人在法院判其有罪之前,都應是無罪的,法院不應對他們有所歧視,這是明顯的有罪推定。”朱壽全説,正常情況下,被告人是應關在候審室,戴着手銬,由法警看守。

法院將被告人關進鐵籠 是否合理 第2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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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在籠子裏的被告人是張北縣供水公司的經理李明。因涉嫌受賄12萬,李明於2014年3月7日被張北縣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上訴後,張家口中院於6月18日在張北縣法院開庭二審此案,朱壽全律師受到委託,出庭為李明辯護。

當日上午10點30分,朱壽全去會見李明瞭解情況,做開庭準備。在法院一樓,他詢問法警李明在哪裏,李喊了一聲後,他尋聲找去,在一間臨時關押被告人的房間,他看到李被關在一個鐵籠裏,雙手被銬着坐在木椅上,一臉的木然。

一名隨行的記者看見後立刻拍照,但被法警發現後帶到派出所,所拍照片也被強制刪除。

休庭後,朱壽全向主審法官馬文輝表示抗議。“他説這是基層法院的事與他們中院無關;他承認這種做法是錯誤的,並解釋説張北縣是邊遠地區,還比較落後,法治環境在慢慢改善。”朱壽全説,馬文輝還稱,要引以為戒不再發生類似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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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將等待開庭的被告人關在鐵籠?法院設置鐵籠有多久?就此問題,澎湃新聞電話採訪了張北縣法院辦公室,但對方表示需要張北縣委宣傳部協調才接受採訪。

法院將被告人關進鐵籠 是否合理 第4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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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張北縣委宣傳部協調,澎湃新聞再次聯繫張北縣法院辦公室,對方卻稱要聯繫法院政治處。張北縣法院政治處一工作人員在接受採訪時表示,在下班前完成調查並做出解釋,但截至發稿也未得到答覆。朱壽全還向澎湃新聞表示,目前他正收集材料,準備向張家口檢察院、河北省檢察院等部門反映此事。

6月18日,律師朱壽全遇到一件奇事,他到河北一法院開庭時,看到自己的當事人庭前被關在法院一房間的鐵籠裏。整個房間有15平米大,從門口並排擺放着三間鐵籠,每個鐵籠長約1.6米,寬有3米,1人多高,與馬戲團關老虎、獅子之類的鐵籠無異。朱壽全説,“被告人就關在靠近門口的第一個鐵籠裏,這是我從業20多年來第一次見到如此踐踏被告人尊嚴的行為。”

把“犯人”關在籠子裏遊行示眾,這是古代封建統治者用來鎮壓反抗者的做法。不過,那時由於條件的限制只能用木籠。統治者把反抗者當動物一樣關起來,殘酷剝奪和踐踏他們的人格尊嚴,達到教訓“反抗者”,威懾普通民眾的作用。這種慘無人道的場景,如今在影視中也很難看得到了,沒想到,卻偏偏發生在當今我們這個文明社會,而且有過之而無不及,且木籠變成了“鐵籠”。

更讓人難以想象的是,這事還就發生在法院這個原本應該最講法、最講理的地方。難怪從業20多年的朱壽全律師一看到,倍感震驚,其他人看到不知還會產生多少聯想,説不定以為回到了幾千年前的封建社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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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都是有尊嚴的,被告人在法院判其有罪之前,都應是無罪的,法院不應對他們有所歧視。正常情況下,被告人是應關在候審室,戴着手銬,由法警看守。即使被判有罪,犯人也有起碼的尊嚴。這是我國的相關法律明文明規定的。然而,當朱壽全律師就此事向主審法官提出抗議時,這位法官雖然承認這種做法是錯誤的,但他解釋説,“張北縣是邊遠地區,還比較落後,法治環境在慢慢改善。”比較落後,難道就是違反法律、踐踏人權、污辱人格的理由嗎?要知道,不管在境內哪個地方,都是在黨和政府的領導之下,沒有法外之地。特別是人民法院,是堅守法律的最後一道防線和屏障,這個地方如果不守法,那麼,這樣的法院還是人民的法院嗎?

法院私設鐵籠,可能不止一天二天了,關押過多少人我們無從知曉,由於被關“鐵籠”是否產生冤假錯案我們不敢盲加定論。但我們從本案中可以看出,這個“鐵籠”已經給被關嫌疑犯造成了巨大的心理壓力。報道中説:關在籠內的嫌疑犯“雙手被銬着坐在木椅上,一臉的木然。”當律師當着中院法官和基層法院法警的面,對嫌疑犯説:“下次再把你關在鐵籠裏,你就抗議。”嫌疑犯卻説:“我哪敢啊”。可見,“鐵籠”已使嫌疑犯心理崩潰。試想,一個心理已經崩潰的人,在庭上還敢為自己大膽地申辯嗎?這樣的審判還能公正、公平嗎?

法院將被告人關進鐵籠 是否合理 第6張

這幾年,全國各地出現一系列刑訊逼供造成的冤假錯案和致死致殘案。2013年6月,浙江一男子在被關押8小時後死在警務室裏;2011年6月21日,江蘇響水縣戴某遭“特訊”時,被兩民警和一名聯防隊員“懸掛、腳踢、毆打”,不治身亡。還有像眾所周知的佘祥林、趙作海和蒙冤被判處死刑的內蒙古少年呼格吉勒圖等人,他們在被殘酷的肉體折磨後,最後不得不違心認罪......

現在,各地公檢法雖然對疑犯肉體上的折磨減少了,但隱性的折磨名堂卻更多了。把嫌疑犯關在“鐵籠”內,對疑犯精神上的折磨要比皮肉的折磨更痛苦,這是一種十分卑劣和殘忍的手段,嚴重干擾司法公正。因此,建造鐵籠和指示關人的相關當事人應該嚴肅處理,不然,這樣的法院成何體統,還是人民的法院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