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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潔工六天四次破壞紅綠燈|致交通亂成一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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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自稱因的哥亂丟垃圾卻不聽勸,不僅動了手還開車撞了垃圾車,心中惱火決定報復。6天內他4次破壞交通信號燈,導致事發路段車子堵成一鍋粥。這麼做的原因是,他認為那位的哥可能會因此發生交通事故,説不定自己還能揪住對方。

昨天,鹿城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這個荒唐故事。

6天內4次“黑”交通信號燈

39歲的陳某,小學文化,安徽太和人,原系鹿城區南浦路路面清潔人員。昨天,法庭上的陳某顯得有些木訥,回答法官問題時總是慢一拍,有時還答非所問。

清潔工六天四次破壞紅綠燈 致交通亂成一鍋

不過,他還是斷斷續續地回憶了整個事發經過:4月19日上午,他在清潔路面時,發現在路旁吃早餐的一名的哥亂丟垃圾。的哥不聽勸,反而打了他,離開時還用出租車撞了他的垃圾車。陳某覺得實在委屈,憋在心裏一時難以排遣。

清潔工六天四次破壞紅綠燈 致交通亂成一鍋 第2張

該説法與其在偵查階段説法有些出入,當時他稱,一輛出租車在劃龍橋路和南浦路交叉口闖紅燈,刮擦到了他的清潔車,他與出租車司機發生了口角,衝動中,兩人還動起了手,“我打不過他,最後只能眼睜睜看着他開車走了,也不知道對方是誰。”

第二天清晨5時31分,陳某通過撬鎖方法打開該路段交通信號燈控制箱,關閉交通信號燈電源。他心想,對方肯定還會經過這個路口,滅了交通信號燈,對方就容易出事故,就能得到該有的“報應”!到時候説不準,自己還能抓住這個人。

第一次他沒有成功。4月21日早上5時42分、4月22日早上6時18分、4月25日早上6時52分,陳某又連續三天用同樣方法打開交通信號燈控制箱,關閉了信號燈電源。但在該路口,他都沒發現那名司機經過。

據審查統計,4月20日,該路段路阻時段從5時31分到7時45分,近百輛車子動都動不了。經過近一個小時疏導,交通才漸漸恢復暢通。在隨後幾次斷電中,也出現同樣場景。隨後,4月21日,從5時42分至7時26分出現路阻情況;22日,路阻出現在6時18分至7時24分;25日,從6時52分到7時18分出現路阻,總共導致5.5小時的路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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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日早上7時許,堵車引發了兩次交通事故:其中一起是出租車與銀行的運鈔車相撞,所幸未造成人員傷亡,但兩車受損嚴重,據估算,兩車車損在六七千元。交警稱,幾乎在同一時間段,該路口又發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輛私家車與電瓶車刮擦,所幸雙方未造成較大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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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開始,警方以為是有人惡作劇,開關或許還是自己跳掉的,他們只是關閉緊鎖了控制箱,而接連數次的斷電,警方認為是有人蓄意為之。警方通過監控錄像鎖定犯罪嫌疑人陳某,於4月25日當天將其刑事拘留。

經鑑定,陳某案發時具有限定責任能力。

信號燈關閉是否足以導致事故,雙方激辯

“陳某在偵查階段説得非常清楚,與今天法庭上的邏輯混亂形成鮮明對比,令人詫異,這裏面很可能存在騙供、誘供。”辯護律師當庭申請,啟動非法證據排除。但因為缺乏足夠的證據,法庭當庭駁回了這一申請。

公訴人指出,在沒有信號燈指揮下,車輛各自管各自開,才導致擁堵乃至交通事故,而陳某關閉信號燈的行為,提供了前提條件。信號燈關閉期間,一輛出租車和與運鈔車在事發路段相撞。

“一停二看三通過,是基本交通常識。”辯護人認為,司機自己不注意這一偶然性因素,才導致交通事故發生,不能主觀臆斷關閉信號燈導致了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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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人則回擊稱,刑法上的“因果關係”指的是,被告的行為,是整個事情發生的條件。一般沒有交通信號燈條件下,發生交通事故概率肯定高很多,另一方面,發生事故的駕駛員也抱怨沒有交通信號燈太危險。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具限定責任能力,建議量刑2-3年

對於交通信號燈關閉後,是否足以導致路阻,雙方也進行了一番脣槍舌戰。

清潔工六天四次破壞紅綠燈 致交通亂成一鍋 第6張

“有沒有交通信號燈與是否造成交通堵塞沒有必然聯繫,陳某被控四次關閉信號燈共導致路阻5.5小時,然而所謂路阻時段卻基本不是出行高峯。”辯護人舉例説,鹿城法院邊上的一個紅綠燈,天天只會黃燈閃爍,也不見得導致路堵,而一些路段紅綠燈即便正常運轉,也經常會發生路阻。

公訴人同樣舉例反駁稱,按照辯護人的邏輯,像故意傷害案件,如果被告人自身很瘦弱,但造成的後果很嚴重,是否也可以排除被告人和傷害後果存在因果聯繫,顯然是不能成立的。

“如果交警在路口放置了一個交通指示牌,有人過去把這個指示牌偷走了,是否構成破壞交通設施呢?顯然不是,這只是盜竊。”

“兩種行為性質不同,實施犯罪手段和主觀意識也不一樣,怎麼能相提並論呢?”公訴機關認為,陳某破壞交通標誌,足以使汽車發生傾覆、毀壞危險,雖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但已構成破壞交通設施罪,鑑於其犯罪時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有坦白情節,量刑意見在2-3年有期徒刑內。

鹿城法院將擇期宣判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