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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自然災害救助辦法》9月起施行|批准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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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晚報記者 陳瓊

《吉林省自然災害救助辦法》9月起施行 批准執行

《吉林省自然災害救助辦法》已於6月29日省政府第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9月1日起施行。 辦法中明確,政府應根據當地居民人口數量和分佈等情況,利用公園、廣場、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統籌規劃設立應急避難場所,提供必要的應急避難設施,設置明顯標誌牌、指示牌。 當可以預警的自然災害即將發生或者發生的可能性增大時,政府應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發佈相應級別的警報,決定並宣佈有關地區進入預警期。 對應急救助物資,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優先運輸。省人民政府批准執行搶險救災任務的車輛,免交車輛通行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