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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信用"之病源於無信用立法?

百姓民生 閲讀(1.19W)

不僅要有良法還要實現善治,在上位法中能找到法律依據,對下位法預留制度接口,法律的設計要講可操作性。

"無信用"之病源於無信用立法?

□ 本報記者 蒲曉磊

8月3日,共享單車新規發佈,明確了共享單車停放的管理措施——記入信用記錄。

交通運輸部等10部門在聯合出台的《關於鼓勵和規範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發展的指導意見》中明確,互聯網租賃自行車運營企業要落實對車輛停放管理的責任,推廣應用電子圍欄等技術,綜合採取經濟懲罰、記入信用記錄等措施,有效規範用户停車行為。

共享經濟時代,信用信息正影響着每個人的生活,也開始頻繁出現在地方立法中。

7月28日,山東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濱州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明確規定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制定統一的信用信息採集和分類管理標準,錄入本條例規定記錄的文明行為和嚴重不文明行為信息,實現信用信息共享。

無論是共享單車新規,還是地方在社會治理中的探索,都是我國社會信用法治建設的一個縮影。

“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也是信用經濟。然而,當前我國市場主體誠信意識有待提高,信用狀況有待大力改善。”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副教授、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副祕書長王雷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指出,社會信用體系是市場經濟基礎法律制度,應當依法建立和健全社會信用體系,加快構建以信用為核心的新型市場監管機制。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認為,誠信是一個國家的軟實力,社會信用體系的建立健全是一項全方位、綜合性的系統工程,在信用體系根基夯實的過程中,離不開信用立法的保駕護航。

信用分低將被禁用共享單車

在解決人們出行“最後一公里”難題的同時,共享單車因為亂停亂放、隨意丟棄等問題,對城市交通秩序產生了不容忽視的影響,已成為多個城市的“頑疾”。

在意見出台前,一些城市也在探索解決之道,將失信行為納入信用記錄。

針對共享單車使用人發生交通違法後逃避處理的情況,從5月15日開始,江蘇南京交警與摩拜、小藍、ofo等8家共享單車企業建立信息共享“黑名單”機制。

對於單車亂停放等問題,廣東省深圳市將出台意見,對共享單車的使用人徵信。

在福建廈門,摩拜等共享單車運營企業聲明,禁止共享單車停進小區,否則當事人將被扣除相應的信用分。

近日印發的《合肥市2017年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要點》提及,不規範使用共享單車,可能要被納入個人信用記錄。

記者近日調查發現,北京市已在多個地區劃出了非機動車停放區域,裏面有序停放了多輛共享單車,原先佔道停放的現象正在減少。

……

“ofo在APP上線了信用分積分系統,ofo小黃車已採用信用評級體系,信用分評級通過用户用車行為進行加減分。對於違規停放、私藏私佔的用户,ofo小黃車將採取停止租車服務、關閉賬户、公示警告等處理措施。”ofo小黃車公關部媒介經理任保巒對記者説。

信用發揮的作用遠不止於此。

個人在使用信用卡時惡意延期還款,被銀行拉入“黑名單”;企業採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隨着社會信用體系的逐步完善,越來越多的失信行為被懲治。

在全國人大代表、重慶市公安局渝中區分局大陽溝派出所所長鄭尚倫看來,要破解社會誠信體系建設中的難題,誠信法治保障的強化必不可少,這樣才能確保誠信體系建設工作有法可依。

“從立法、司法、執法、普法等各個環節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加快我國信用體系建設的立法,急需有一部統一的法律或法規,切實把全社會誠信體系建設工作納入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的軌道上來。”鄭尚倫在接受記者採訪時提出。

政府失信行為納入信用體系

一個不容忽視的事實是,少數地方存在政府及其部門政策不落實、承諾不兑現、不作為甚至亂作為等一些失信現象,營商環境和政府形象也因此受到嚴重損害。

《法制日報》記者通過檢索全國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發現,被納入全國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政府至少有300餘個。

在政務失信的主體上,既有縣市一級政府和鄉鎮政府,也有政府所屬部門或機構,如辦事處、招待所等。

在失信行為上,作為行政主體,一些地方政府因不履行行政訴訟裁定中的信息公開、執行行政處罰等義務,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作為民事主體,一些地方政府因賒欠工程款、借貸款、徵收補償金等原因,上了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如果一個政府不講誠信,同樣是違背了法治原則的。”中國政法大學教授、中國政法大學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長王敬波指出。

目前,一些地方政府已注意到了政務信用的意義。

例如,湖北省政府在近日公佈的《關於加強政務誠信建設的實施意見》中提出,依託省社會信用信息服務平台,建立健全政務失信信息的共享交換機制,及時將全省各級政府、政府部門和公務員在履職中,因違法違規、失信違約被司法判決、行政處罰、紀律處分、問責處理等信息納入政務失信記錄。

政務誠信建設是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政府公信力是社會誠信的重要支柱,政府信用要想落到實處,離不開法治的保駕護航。

“既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務誠信建設法規規範,確保政務誠信建設有章可循、政務失信的監督問責有法可依,也要進一步完善日常行政活動的相關立法,減少法律空白和盲目,並予以嚴格實施,確保每一項行政活動都在法律軌道上進行,從而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人為因素帶來的失信行為。”王敬波對記者説。

王雷建議,應當加強政務誠信建設,建立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信用檔案制度,建立健全政務誠信記錄,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公權力過程中的信用情況同樣應依法激勵或者懲戒,充分發揮政府在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中的表率作用,進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立法明確信用信息共享

近年來,各地方政府都十分重視社會信用法治建設。

6月23日,上海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上海市社會信用條例》,根據條例規定,嚴重失信主體將被限制進入相關市場、進入相關行業、擔任相關任職、開展相關金融業務、享受相關公共政策、獲得相關榮譽稱號等。

與此同時,浙江、湖北、陝西等地也在探索信用立法。國家信用立法的經驗,正在地方探索中積累。

國務院印發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明確提出到2020年社會信用基礎性法律法規和標準體系基本建立的目標。

專家認為,在信用立法過程中,需要對信用信息的收集與保護作出平衡。

王雷指出,為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在對市場主體信用信息進行公示時,也要注意對市場主體商業祕密、個人隱私權、信用權和個人信息權等合法權益的保護,因此,在信用權立法過程中,需要注意對社會信用信息的依法歸集、採集、保存、整理、加工和提供,注意對民事主體信用權中查詢、複製、更正等權能的保護。

對於信用信息的採集和管理,法律也要明確相應的原則,來確保信息安全。

“法律在對信用信息主體進行明確時,要堅持全面性原則,個人、企業、政府、社會組織等相應主體都應被納入其中,信用信息的記錄、採集、轉化、運用等過程,必須公開透明。”劉俊海建議。

王雷提出,行政機關在對社會信用信息進行歸集、採集、共享和使用等活動中,如根據信息主體嚴重失信行為的情況建立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應當遵循合法、客觀、必要的原則。

法律的生命力在於實施,法律的權威也在於實施。劉俊海和王雷在接受記者採訪時指出,信用立法必須注重可操作性,這樣才能為信用建設和信用管理提供有力支撐。

“不僅要有良法還要實現善治,在上位法中能找到法律依據,對下位法預留制度接口,法律的設計要講可操作性。例如,現在的黑名單制度等,都要在法律中找到依據。”劉俊海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説。

王雷認為,加強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各級行政機關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與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全國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公佈與查詢平台等相關信用信息系統的開放合作,有利於推動相關信用信息的互聯、互通、共享,有必要在立法中對相關內容予以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