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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男子鬧事打傷警察|高喊認識達康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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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男子鬧事打傷警察 高喊認識達康書記

深夜醉酒後在娛樂會所與人發生糾紛,辱罵、抓傷出警的特警隊員,隨後又動手撕打對其醉酒行為進行約束的派出所民警。4月9日,阜陽一醉酒男子徐某因涉嫌毆打他人、阻礙執行職務被潁州警方處以行政拘留十五日。

4月8日凌晨,徐某酒後在阜城某娛樂會所因瑣事與其他客人發生糾紛,會所工作人員上前勸阻被徐某毆打。阜陽市公安局特警支隊民警現場處置時,徐某拒不配合執法,高聲謾罵中將特警隊員韓某面部抓傷。由於徐某處於醉酒狀態,潁州公安分局解放路派出所民警依法前往現場,將其帶回派出所進行醒酒約束,沒想到徐某趁民警對其控制約束時動手撕打民警。控制期間徐某高呼:“你們無權處理我,我認識李達康書記。”同時不斷對派出所民警進行謾罵。

4月9日清晨,徐某酒醒後對其違法行為供認不諱。最終“達康書記”也沒保住徐某,民警依法對其做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處罰。

安徽男子鬧事打傷警察 高喊認識達康書記 第2張

公安部推出民警執法規範:

查驗身份證要不要出示警察證?當事人不配合執法怎麼處理?在21日公安部舉辦的全國公安機關規範執法視頻演示培訓會上,全國公安民警首次通過視頻形式,就當前基層一線民警面臨的執法難點和困惑問題接受集中培訓。

此次視頻培訓主要圍繞治安、刑事、交通等與百姓生活密切相關的執法內容,從法律要求、處置流程、行為舉止、策略技巧等方面,對民警在執法實踐中具體應該怎麼做、不應該做什麼進行了直觀演示。

根據演示的執法規範,民警執法時應隨身攜帶警察證,如執法對象質疑警察證效力,應明確告知警察證是警察法定的執法證件;在查驗身份證時,如執法對象不配合,應告知其有義務出示身份證件並接受查驗。沒有隨身攜帶居民身份證的,可以提供機動車駕駛證、護照等有效證件證明身份,也可以報出自己的公民身份號碼、姓名等信息,供民警查驗。

當民警在執法過程中遇到阻礙執法的行為時,要用執法記錄儀全程錄像固定證據,向圍觀羣眾表明警察身份,爭取羣眾配合支持。如果執法對象或其親友拖拽、纏抱民警,可採取拉肘別臂等相對安全的控制動作擺脱糾纏,避免拳擊、抓頭髮、扭脖子等危險動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