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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聚氰胺”受害兒童父親索賠被判敲詐|二次再

百姓民生 閲讀(2.63W)

“三聚氰胺”受害兒童父親郭利敲詐勒索一案,4月7日下午,廣東省高院作出再審宣判,宣告郭利無罪。

“三聚氰胺”受害兒童父親索賠被判敲詐 二次再

廣東省高院認為,根據現有證據證明的事實評判,郭利向奶粉生產方索賠的行為性質未超出民事糾紛的範疇,不能認定構成敲詐勒索罪。原審裁判認定郭利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威脅、要挾的方法,強行索取財物行為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郭利告訴澎湃新聞,拿到判決結果他很平靜,事情已經9年了,好在正義常在。他説接下來將申請國家賠償。

此前2008年的爆發“三聚氰胺奶粉事件”中,郭利兩歲多的女兒一直長期食用“美國施恩嬰幼兒奶粉”,當年9月,他帶女去到北京海淀區北太平莊醫院檢查,檢查結果顯示,“雙腎中央集合系統內可見數個點狀強回聲”,這意味着孩子的腎臟功能受損。

此後郭利多次找奶粉的銷售商和施恩(廣州)嬰幼兒營養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施恩公司”)索賠,並向媒體曝光施恩公司三聚氰胺嚴重超標和他的女兒食用後造成的危害。

郭利與施恩公司2009年6月13日達成和解協議,施恩公司補償郭利一方40萬元。次日郭利出具書面材料表示,基於問題已妥善解決,不再追訴並放棄賠償要求。

在拿到40萬的補償款後,郭利再次向施恩公司索賠,郭利在談判中稱:問題尚未妥善解決,並提出300萬元賠償要求。施恩公司及廣東雅士利拒絕支付並於同年6月30日向警方報案。

2010年1月,他被廣東潮安縣法院以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法院認定的被敲詐對象是奶粉的生產方師恩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廣東雅士利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東雅士利”)。法院認為,郭利再次提出的300萬“賠償款”系在不存在合法請求權的情況下,事先預謀並虛構其所有親屬對賠償不滿意等藉口提出的“索賠”要求,非法佔有目的明確。

此後歷經二審和再審,郭利皆被維持一審有罪判決。2014年7月,郭利刑滿出獄,此後繼續申訴。廣東省高院於2015年5月對此案做出再審決定,並同時決定提審此案。

2016年8月,此案二次再審開庭,檢方發表意見稱,郭利的行為不構成敲詐勒索罪。檢方稱,無論索賠數額多少,均是郭利在行使索賠權利,若廠家不同意其索賠數額,則屬於有爭議的民事法律關係。郭利索賠行為和數量不影響其目的的正當性。

檢方還表示,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國家鼓勵和支持對損害消費者權益的一切行為進行合法監督。大眾媒介有權對損害消費者的行為予以揭露。因此郭利聲稱的向媒體曝光廠家黑幕的手段合法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