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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生活十餘年女子發現丈夫是逃犯|曾在老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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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老家失手打死原配妻子後,王某逃到北京,偽造身份與李女士結為夫妻並育有一女。2016年,王某終被公安機關抓獲,因犯故意傷害罪被法院判處無期徒刑。為結束這段婚姻,李女士將懷柔民政局訴至法院,要求撤銷自己與王某的婚姻登記。

共同生活十餘年女子發現丈夫是逃犯!曾在老家

最終,懷柔法院判決撤銷李女士與王某的婚姻登記。但律師表示,對於婚姻中可能存在的欺詐行為,法院通常難以支持無過錯方提出的賠償請求,只能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適當予以多分。

遭遇

結婚十餘年 丈夫竟身背殺妻命案

2003年,經人介紹,李女士與王某相識。2003年底,兩人在懷柔區民政局登記結婚,結婚不久,兩人便生下了一個女兒,三口人的生活過得十分平靜。

然而,2015年11月18日,當王某突然被公安機關抓獲後,李女士才得知,王某在湖北老家曾犯下了一樁命案。

王某在湖北老家曾與彭某是夫妻關係,2001年,因在家中發現一個作業本上寫着“親愛的”等字樣,王某懷疑妻子彭某在向其他男性寫情書。兩人發生了激烈爭吵,雖然經村民勸解,彭某仍提出了離婚。

第二天,在去辦理離婚手續的路上,夫妻二人扭打起來,王某順手從地上撿起一塊石頭砸向了彭某的頭部,彭某當即倒地,口鼻流血。王某後悔不已,扶起彭某的頭部,痛哭流涕。雖然彭某被緊急送往醫院,但多日後仍因傷勢過重,搶救無效死亡。

考慮到王某與彭某生有三個孩子仍需要撫養,彭某的家人並未第一時間報案,直到王某從家中逃跑,彭某的弟弟才報了警。

案發後,王某幾經輾轉逃到了北京,隱姓埋名在懷柔定居下來,並與李女士再次組建了家庭,直到14年後,他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2016年,湖北省隨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王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其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目前,王某已在湖北某監獄服刑。

結局

無法協議離婚 只好訴至法院

因認為無法再與王某共同生活,李女士希望儘快與王某結束這段婚姻關係。但由於在結婚登記時王某使用了化名,李女士無法與恢復身份的王某協議離婚。

於是,李女士將懷柔民政局起訴至懷柔法院,認為懷柔民政局在結婚登記時審查不嚴,登記有瑕疵,請求法院撤銷其與王某的結婚證。

但懷柔民政局表示,根據相關規定,他們在辦理結婚登記時,依法審查了李女士、王某的身份證、户口簿,且雙方均親自到場填寫了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並簽名,這一切都符合結婚登記的法定程序,因此婚姻登記人員應當為兩人辦理結婚登記。

而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撤銷婚姻登記的條件僅限於因脅迫結婚。《婚姻法》第11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懷柔民政局認為,李女士在婚姻登記時並沒有受到脅迫,因此民政局無法為其撤銷婚姻登記。由於客觀條件限制,當年民政局並未配備身份證閲讀器等核驗設備,只能對相關證件、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工作人員已經盡到了嚴格的審查義務,王某提供偽造身份證件的行為,不能認定為民政局的過錯。

經審理,懷柔法院認為,懷柔民政局依據婚姻登記規定,對李女士和王某提交的户口簿、身份證進行了形式審查,李女士和王某亦當面簽署了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據此,懷柔民政局認為李女士和王某符合結婚條件,予以登記,並頒發結婚證的行為並無不妥。

但根據現有證據可以證實,王某在與李女士進行結婚登記時提交了虛假證件,致使懷柔民政局作出的結婚登記缺乏事實基礎。現李女士要求撤銷該結婚證,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應當予以支持,故判決撤銷李女士與王某的結婚登記。

追問

婚姻被撤銷 財產怎麼辦?

根據《婚姻法》規定,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也就是説,李女士與王某的婚姻被撤銷以後,自始至終不存在婚姻關係,兩人之間也就不存在任何夫妻間的權利和義務。

婚姻關係被撤銷,那兩人共同生活的這十餘年間,家庭共有的財產如何分割,生育的子女又應該如何撫養呢?

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葛磊律師表示,李女士與王某婚姻被撤銷後,應當以同居關係來看待。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應按共同共有處理,但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這些財產應當先由雙方協議處理,如果協議不成可以由法院依法進行判決。

而兩人婚姻關係雖然被宣告無效,但他們生育的女兒依然應認定為兩人的子女,由於女兒還未成年,王某和李女士仍應對其擔負起撫養、教育的義務。

偽造身份結婚 算不算欺詐?

葛磊律師表示,王某偽造身份證,虛構身份前往懷柔民政局與李女士登記結婚,已經構成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根據《刑法》規定,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而在結婚登記過程中,懷柔民政局是否存在疏忽?葛磊律師表示,懷柔民政局在結婚登記時已經進行了形式審查,雙方也親筆簽署了結婚登記聲明書,囿於條件限制,民政局難以進行實質審查,因此不存在審核疏忽。因此,民政局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那麼,如果李女士想要索賠,只能向王某提起訴訟。葛磊律師認為,王某故意隱瞞自己的身份和曾經實施的犯罪行為,並告知李女士虛假的身份信息,誘使李女士作出了“同意結婚”的錯誤表示,這一行為應當被認定為欺詐。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但葛磊律師也表示,這只是法律上的原則性規定。在實際訴訟案件中,法院通常會根據《婚姻法》中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適當對無過錯方多分財產。但以存在欺詐行為為由要求對方賠償,實踐中的案例很少見。

在婚姻中一方主張對方有欺詐行為,但欺詐究竟存在與否以及當事人結婚時是否對此知情,在離婚的訴求中都很難進行舉證。離婚時,無過錯一方可以主張的賠償有離婚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而離婚損害賠償有明確的法定情形,只有對方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行為,才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能否成立,則只能由法官在個案中結合具體案件事實予以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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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丈夫隱瞞疾病騙婚 法院未支持賠償請求

2006年,沈芸(化名)與宋剛(化名)喜結連理,但沒想到,婚後沈芸很快就發現,丈夫宋剛患有性功能障礙。沈芸原本期望四處求醫能夠治好丈夫的疾病,但多方治療均沒有效果,公公婆婆又催得緊,無奈下,沈芸選擇了試管受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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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是沈芸向法院起訴離婚並要求分割財產,並以宋剛隱瞞自身疾病,欺騙自己與其結婚為由,要求多分財產,並索賠精神損害撫慰金20萬元。

宋剛也表示同意離婚,他稱夫妻二人的感情確實已經破裂,但這是由於沈芸以流產作為威脅要求在房產證上加名,被自己家人拒絕後實施了流產行為才導致的結果。雙方婚後感情原本很好,婚檢時的體檢報告也證明,自己並不存在不適宜結婚的疾病。沈芸主張的房屋是他在婚前購買的,沈芸並沒有出資,因此不應該作為夫妻共同財產。

經兩級法院審理,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沈芸主張宋剛婚前隱瞞性功能障礙,其行為致使其身體和精神遭受巨大痛苦等主張,根據現有證據難以確認。但雙方均認同夫妻感情破裂,准許沈芸與宋剛離婚,並依法分割了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