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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環境資源類犯罪刑罰配置整體偏輕|應予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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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7月13日電 最高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司法研究中心學術委員會主任呂忠梅今日介紹稱,《中國環境司法發展報告(2015-2017)》選擇了近三年刑事裁判文書,對環境資源犯罪中6個重點罪名、10個非重點罪名進行研究。總體看,環境資源類犯罪發案率不均衡、入罪方式單一、刑罰配置整體偏輕,應該有針對性地完善刑事立法,提高環境刑事司法專門化程度,同時進一步優化環境資源的行政管理。

最高法:環境資源類犯罪刑罰配置整體偏輕 應予完

最高人民法院13日在北京發佈《中國環境資源審判(2016-2017)》(白皮書)與《中國環境司法發展報告(2015-2017)》。湯琪 攝

最高人民法院13日上午召開新聞發佈會,介紹《中國環境資源審判(2016-2017)》(白皮書)與《中國環境司法發展報告(2015-2017)》的相關內容,並回答記者提問。

全國政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駐會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司法研究中心學術委員會主任呂忠梅簡要介紹了《中國環境司法發展報告(2015-2017)》(綠皮書)主要內容。

報告從宏觀和全局角度對中國環境司法2015年到2017年的總體情況予以回顧和總結。

一是環境審判機構發展有序、環境審判機制有效運行、環境審判程序可操作性增強、環境審判理論發展迅速、環境審判團隊建設加強,足見環境司法專門化前行順暢。

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充分發揮指導全國環境資源審判工作的職能,創造性的運用案例指導方式,在促進環境訴訟的類型化方面取得明顯成效,是在我國成文法條件下建立判例規則的有益探索。

三是針對環境司法專門化過程中存在的一些不足,提出了儘快建立《環境公益訴訟審判規則》和《環境訴訟程序規則》等環境司法規則,以司法實踐推動環境法典編纂、系統解決環境權益保障的法律依據問題等政策和法律建議。

呂忠梅説,報告通過對近三年來的裁判文書進行統計分析,觀察環境民事、環境行政案件、環境刑事案件、環境公益訴訟案件的審判情況。

一是選擇了《侵權責任法》生效以來的3761份環境侵權裁判文書,分析發現環境侵權案件數量基本平穩、地方法院受理環境案件數量的多少與當地的經濟發展程度沒有直接聯繫、環境侵權案件的勝訴率保持較高水平、環境侵權的案由規定作用非常有限。表明當前的侵害行為立法還不能完全適應環境侵權案件裁判的需要。

二是選擇了2012年以來的環境行政裁判文書,分別從環境行政審判的整體狀況和環境行政訴訟結構化的分析兩個角度進行了分析。整體上看,環境行政案件類型多元、內容複雜,具體表現為案件數量總體較少、行政處罰類案件一支獨大、訴訟參加人類型相對集中、裁定是主要的結案方式、定案證據單一、實體法適用率較低、被告勝訴率較高等等。須完善環境行政訴訟制度,破解環境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難題。

三是選擇了近三年的刑事裁判文書,對環境資源犯罪中的6個重點罪名進行了細緻的研究、10個非重點罪名進行了初步的研究。發現在我國《刑法》已經規定的環境資源犯罪中,有些罪名沒有案件,主要是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出售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國家重點保護植物製品罪;有些犯罪極少發生,主要是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非法採礦罪,破壞性開採罪,非法佔用耕地罪;有些犯罪區域差異明顯,主要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非法採伐、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有些犯罪持續高發,主要是污染環境罪,盜伐林木罪,非法佔用農用地罪;有的犯罪與相關罪名正向關聯,如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的林木罪。

總體上看,環境資源類犯罪發案率不均衡、入罪方式單一、刑罰配置整體偏輕,應該有針對性的完善刑事立法,提高環境刑事司法的專門化程度,同時進一步優化環境資源的行政管理。

四是選擇了新《環境保護法》實施後的208例環境公益訴訟案件的裁判文書進行統計分析。發現案件涉及多個環境要素,案件的地域分佈不均衡,檢察院成為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絕對主力”;特別法人漸成環境公益訴訟的主要被告,共同被告逐漸增多;判決結案率和調解率較高、審理週期明顯縮短,原告勝訴率高。反應出環境公益訴訟的健康發展,審判能力與水平的平穩提升,但也存在公益訴訟案件類型化不足、訴訟程序規則不能滿足審判需求等問題。對此,應充分發揮司法解釋功能,科學設計環境公益訴訟程序規則,建立科學合理的環境公益訴訟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