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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戀男子被強制治療多日|怒告精神病院索賠成

百姓民生 閲讀(1.03W)

餘虎(化名)是一名同性戀,他曾經被精神病院以“性偏好障礙”為由,強制醫療了19天,出院後他狀告精神病院要求其賠償自己。近日他拿到了法院的勝訴判決書,法院判定精神病院侵犯了餘虎的人身自由權應給予其撫慰金5000元。

同性戀男子被強制治療19天后起訴精神病院

餘虎訴稱,2015年10月8日,自己與妻子商量好到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但被妻子及親屬強行送入駐馬店精神病院。在餘虎明確告知自己並未患精神病的情況下,該院仍以其患“性偏好障礙”名義將其強行收治。

同性戀男子被強制治療多日 怒告精神病院索賠成

精神病院

餘虎多次要求出院,均遭拒。在被強行收治期間,餘虎被醫務人員強迫吃藥、打針,朋友曾試圖將其解救出來,無果後報警。

經公安人員協調,2015年10月26日,駐馬店精神病院同意為餘虎辦理出院手續。餘虎認為,自己被強制治療19天,受到很大的傷害。“醫院把我關起來,捆綁、喂藥,就因為我是同性戀。”

2016年5月17日,餘虎以駐馬店市精神病醫院為被告,向驛城區法院提起了訴訟。他要求法院判決駐馬店市精神病醫院強制其住院且禁止出院的行為侵犯其人身自由權,同時他要求醫院賠禮道歉,並支付精神撫慰金1萬元。

對此,駐馬店精神病院在庭上辯稱,餘虎因存在焦慮障礙,自傷傾向,在其妻子和哥哥的陪同下到該院就醫,該院診療過程無任何過錯。

同性戀男子被強制治療多日 怒告精神病院索賠成 第2張

同性戀

駐馬店精神病院還稱,餘虎在住院期間不存在被限制自由的情況,且其稱自己不存在精神疾病無任何證據予以印證,請求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

法院認定強行收治屬侵犯人身自由,判賠5千

驛城區法院一審查明,餘虎被其妻子與哥哥送到駐馬店精神病院後,在其不同意的情況下,精神病院以焦慮障礙將其收治入院,其妻和哥哥作為患者監護人與其他代理人在《非自願住院知情同意書》上簽名。

餘虎的入院記錄顯示,其妻在陳述餘虎的病史時表示,3個月前,自己發現餘虎整天心煩,坐立難安,情緒不穩定。有時情緒激動但不忍心傷害家人,於是傷害自己,有時夜裏輾轉難以入眠,無心工作,嚴重影響家庭生活。

駐馬店精神病院門診遂以“焦慮障礙”將餘虎收入院,住院證顯示,初步診斷待定,標註為非自願住院。

同性戀男子被強制治療多日 怒告精神病院索賠成 第3張

同性戀

驛城區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的人身自由權依法不受侵犯,根據《精神衞生法》規定,精神障礙的住院治療實行自願原則。診斷結論、病情評估表明被診者為嚴重精神障礙患者並已經發生傷害自身、危害他人的行為或者有傷害自身、危害讓人安全的危險的,才應當對其實施住院治療。

“本案中,從病例中顯示,餘虎病情一般,也無自殺、傷人、毀物等行為或危險,不符合應當強制治療的條件。” 驛城區法院認為,在此情況下,駐馬店精神病院對餘虎強項治療,已侵犯其人身自由權,故餘虎要求該院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撫慰金,符合相關法律規定。

因此,驛城區法院最終判決駐馬店精神病院於判決生效後10日內在該市範圍內向餘虎公開賠禮道歉,道歉文書經法院審核後在該市市級報紙刊登。同時,駐馬店精神病院應賠償餘虎精神撫慰金5000元。

如今,國外有許多國家已經承認了同性戀婚姻,在我國雖然還未完全認可同性戀,但很多人對同性戀都抱有着不支持也不反對的態度。只因餘虎是同性戀,就被認定是精神病,如此判斷絕對是不合理的,更不要説將其困在精神病院強制治療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