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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檢察機關基本職責專題研討會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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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北京市人民檢察院檢察改革與發展研究中心“檢察機關審查職能再認識”專題研討會現場

審查是檢察基本職能之一,審查是司法性審查,區別於一般工作性審查和行政性審查,檢察機關的審查制度要突出審查程序構建⋯⋯6月30日,在北京市人民檢察院檢察改革與發展研究中心舉辦“檢察機關審查職能再認識”專題研討會上,圍繞會議主題,觀點疊出。北京市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敬大力,副檢察長甄貞、朱小芹、王偉,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王建平、司改辦副主任高景峯、理論所研究員但偉,中國人民大學教授陳衞東、劉計劃,華南師範大學教授薛剛凌,中國政法大學教授肖建華、吳宏耀等長期關心和支持檢察理論研究的專家學者以及北京市檢察院有關部門負責人和代表出席研討會併發言。研討會由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甄貞主持。

敬大力表示,長期以來,對檢察職能的界定主要有兩個不正確傾向,一是將所有檢察職能一概歸結為法律監督而致過於籠統,二是將各項檢察職能簡單羅列而致過於繁雜。對於檢察機關基本職能長期缺乏簡明、清晰概括,影響了對檢察職能的正確認識和作用的發揮。今年年初第十次北京市檢察工作會議提出探索研究“監督、審查、追訴”三項基本職責,主要考慮到:一是在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的背景下,職務犯罪偵查權轉隸到監察委,需要重新審視檢察基本職責,突出主責主業;二是以審判為中心訴訟制度改革,需要更加突出檢察機關在審前程序中的“主導”作用,指控和證明犯罪的“主體”作用,更需要凸顯檢察機關審查職責,充分發揮審前過濾把關的作用。三是審查職責作為程序性職責,過去研究的較少,在法律上以及實踐中還需要進一步深化研究論證,解決審查無程序或程序性不強的問題。此外,從司法職能的角度出發,凸顯審查職責,有利於形成訴訟程序上偵查、審查、審判銜接有序的完整鏈條,促使檢察職能定位更加明確,對指導實踐具有重要意義。

會上,市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孫利國彙報了課題研究成果《檢察機關基本職責問題研究》,市檢察院刑事審判監督部副主任王志坤彙報了其研究成果《論檢察機關的審查職能》。他們一致認為,《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了“對於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逮捕、起訴或者免予起訴”,明確了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偵查案件的逮捕審查、起訴審查職責。審查是檢察機關在履職過程中承擔的司法性審查職責,是指對偵查機關、監察機關移送的犯罪案件進行審查,以及對訴訟中需要檢察機關把關、決定的事項進行審查等。具體包括:批捕審查、核准追訴審查、起訴審查、刑事和解合法性自願性審查、沒收違法所得審查、強制醫療審查、延長偵查羈押期限審查、羈押必要性審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審查、職務犯罪調查案件審查以及公益訴訟審查、民事監督案件審查、行政監督案件審查等職責。審查作為檢察機關的基本職責,具有兼聽性、制度性和程序性、被動性、適度司法化、過濾性等特點。

審查——檢察機關基本職責專題研討會舉行

圖為與會專家在研討會上發言

與會專家一致表示,司法體制改革、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訴訟制度改革疊加聚合的大背景下,北京市檢察院召開此次研討會非常及時,研究檢察機關基本職責這一問題具有很強的現實意義。將審查職責提升至檢察機關基本職責的地位,既立足於憲法定位,又着眼於改革賦予的新任務,既遵循規律,又放眼未來,全面科學界定有利於優化檢察權運行機制。

與會專家肯定了檢察機關的審查職責系司法性審查的判斷。認為作為審查主體的檢察機關是司法機關,審查的目的是為了訴訟的進行,屬於制度性審查,有明確的法律授權和嚴格的程序規定,不同於一般工作性審查和行政性審查。司法性審查的內容上是有爭議的事實,通過審查定紛止爭;在審查方式上遵循親歷、裁斷等原則,通常採取言詞、兼聽、公開等審查方式。

會議認為,檢察機關要完善審查職責程序性建設,要完善審查程序體系構造等。建議依審查權的性質、案件的難易程度、審查重點等實現審查的程序化、規範化。全面梳理審查職責的指導思想、具體內容、運行程序、方式、場所、救濟程序等,構建科學完備的審查體系。

對北京市檢察院積極探索檢察機關基本職責的做法大家一致表示讚揚,認為把檢察機關基本職責明確為“監督、審查、追訴”三項基本職責,實現了檢察職責的理論抽象,實現了檢察機關從“幹什麼”到“怎麼幹”的轉變,凸顯問題導向,增強檢察機關的程序意識,是檢察基礎理論的一項重大創新,對於檢察機關全面履行檢察職權意義重大,有利於樹立檢察機關客觀中立的立場。與會專家充分肯定了檢察基本職責的界定,認為這是檢察機關回應現實,對長期以來現狀的反思,是檢察機關主動轉型的巨大進步,可以看出檢察機關具有很強的憂患意識和責任意識,這對學界進行學術研究很具有啟發性。